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带电作业分公司购置500kV直流带电作业工器具招标公告
云南 2017-04-25
云南 2017-04-25
1.1招标条件
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2招标范围
1.2.1项目名称: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带电作业分公司购置500kV直流带电作业工器具
1.2.2招标范围内容如下:
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2招标范围
1.2.1项目名称: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带电作业分公司购置500kV直流带电作业工器具
1.2.2招标范围内容如下:
|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翼型卡具(铝合金) | LXV-2555S 、LXV-3255S | 副 | 1 | 导线正上方起吊 (适用于直线单V串) |
| 2 | 翼型卡具(铝合金) | LXV-4255S 、LXV-6455S | 副 | 1 | 导线正上方起吊 (适用于直线单V串) |
| 3 | 弯板卡具(钛合金) | L-6460S | 副 | 1 | 顺绝缘子串方向受力 (适用于直线双挂单吊和VL串) |
| 4 | 弯板卡具(钛合金) | L-8460S、L-11060S | 副 | 1 | 顺绝缘子串方向受力 (适用于直线双挂单吊) |
| 5 | 弯板卡具(铝合金) | L-6470SG、L8470SG | 套 | 1 | 顺绝缘子串方向受力 (适用于直线双联单挂单吊) |
| 6 | 翻板卡具(钛合金) | Z-25S1(螺栓M27)及 联板LF-5060S | 套 | 1 | 顺绝缘子串方向受力 (适用于直线双挂双吊) |
| 7 | 翻板卡具(钛合金) | Z-42150S(螺栓M36)及 联板LF-8460S | 套 | 1 | 顺绝缘子串方向受力 (适用于直线双挂双吊) |
| 8 | 翻板卡具(钛合金) | Z-55150S(螺栓M42)及 联板LF-11060S | 套 | 1 | 顺绝缘子串方向受力 (适用于直线双挂双吊) |
| 9 | 耐张单片卡具(钛合金) | 142FC550P/C240DC | 套 | 1 | 单片闭式卡 |
| 10 | 机械+液压丝杆 | 10T | 副 | 4 | 长度控制1.0m |
| 11 | 机械+液压丝杆 | 8T | 副 | 2 | 长度控制1.0m |
| 12 | 绝缘拉棒 | 3.3m×4+1.2m×2 | 套 | 400kN | 组合式含6个连接器 |
| 13 | 绝缘拉棒 | 3.3m×4+1.2m×2 | 套 | 300kN | 组合式含6个连接器 |
| 14 | 绝缘拉棒 | 3.3m×4+1.2m×2 | 套 | 210kN | 组合式含8个连接器 |
(1)外观要求:
卡具各组成部分零件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毛刺、尖棱、裂纹等缺陷。卡具与挂点(即卡具定位用的金具)的接触面应配合紧密可靠,非接触面应留有1mm-2mm间隙,以便于卡具安装或拆卸的方便、灵活。卡具各零件尺寸公差、形状公差、总体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卡具材料要求:
(2.1)铝合金卡具:卡具主体及其他主要受力零件所用的原材料,使用前需对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对铝合金材料还应按GBn223的相关条款进行低倍组织复验。卡具主体应采用LC4铝合金材料,材料应符合GB/T3191的有关规定。丝杆与其他主要受力零件,应采用40Gr材料或性能更好的合金钢材料,材料应符合GB/T3077的有关要求。
(2.2)钛合金卡具:卡具主体及其他主要受力零件所用的原材料,使用前需对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还应按GB 2966-1982的相关条款进行低倍组织复验。主体材料为TC4的自由锻件,抗拉强度σb (MPa) 不小于902,屈服强度σs (MPa) 不小于824,比重Ρ(kg/m?)不大于4.55,卡具材料应符合GB 2966-1982 1的有关规定。
(3)卡具加工要求:
(3.1)铝合金卡具:卡具主体应采用模锻件或自由锻件毛坯加工成形。毛坯锻打时应保证锻件低倍组织及流线。产品试制时应对采用的毛坯低倍组织及流线按照GBn223的有关要求检验,毛坯热处理后的硬度HB≥125。
卡具主体加工成型后,首次进行荧光或超声波探伤,确保卡具主体无裂纹后,再对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氧化膜的质量按GB/T8753.1、GB/T8753.2和GB/T14952.3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所有的钢制零件表面应进行镀锌或发蓝处理,镀锌层的质量按HB 5035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发蓝质量按照HB506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于40Cr、45Mn2等易氢脆材料,镀锌处理后应除氢。
(3.2)钛合金卡具:卡具主体为TC4棒料经自由锻加工成毛坯。毛坯锻打时应保证锻件低倍组织及流线。产品试制时应对采用的毛坯低倍组织及流线按照GB 2966-1982的有关要求检验。卡具的主体加工要求采用线切割的方式。
卡具主体加工成型后,首次进行荧光或超声波探伤,确保卡具主体无裂纹。
所有的钢制零件表面应进行镀锌或发蓝处理,镀锌层的质量按HB 5035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发蓝质量按照HB506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于40Cr、45Mn2等易氢脆材料,镀锌处理后应除氢。
根据招标方要求完成工具技术资料及制造加工。
注:工具完成后知识产权归招标方所有。
1.2.2.3出厂试验
供货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对所供工器具进行出厂试验,并提供金属工器具的低倍组织复验报告与出厂试验报告。其试验结果应能证明所提供的设备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
注: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包物资进行整体投标。
1.2.3交货地点:具体地点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
1.2.4交货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
1.2.5质量标准及要求:符合国家级行业相关质量标准,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
1.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的能力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具有一般纳税人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必须为本次采购货物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经营范围需包含采购货物的销售资格)生产厂商或生产厂商授权代理商,但只能接受其中一家参与投标(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商授权书);
4.投标人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提供相关证明);
6.投标人需提供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并在有效期内(投标人自助查询方式的,提供与查询告知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查询告知函打印件);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
1.5招标文件的获取
1.5.1请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 日至2017年5月2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卡具各组成部分零件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毛刺、尖棱、裂纹等缺陷。卡具与挂点(即卡具定位用的金具)的接触面应配合紧密可靠,非接触面应留有1mm-2mm间隙,以便于卡具安装或拆卸的方便、灵活。卡具各零件尺寸公差、形状公差、总体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卡具材料要求:
(2.1)铝合金卡具:卡具主体及其他主要受力零件所用的原材料,使用前需对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对铝合金材料还应按GBn223的相关条款进行低倍组织复验。卡具主体应采用LC4铝合金材料,材料应符合GB/T3191的有关规定。丝杆与其他主要受力零件,应采用40Gr材料或性能更好的合金钢材料,材料应符合GB/T3077的有关要求。
(2.2)钛合金卡具:卡具主体及其他主要受力零件所用的原材料,使用前需对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还应按GB 2966-1982的相关条款进行低倍组织复验。主体材料为TC4的自由锻件,抗拉强度σb (MPa) 不小于902,屈服强度σs (MPa) 不小于824,比重Ρ(kg/m?)不大于4.55,卡具材料应符合GB 2966-1982 1的有关规定。
(3)卡具加工要求:
(3.1)铝合金卡具:卡具主体应采用模锻件或自由锻件毛坯加工成形。毛坯锻打时应保证锻件低倍组织及流线。产品试制时应对采用的毛坯低倍组织及流线按照GBn223的有关要求检验,毛坯热处理后的硬度HB≥125。
卡具主体加工成型后,首次进行荧光或超声波探伤,确保卡具主体无裂纹后,再对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氧化膜的质量按GB/T8753.1、GB/T8753.2和GB/T14952.3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所有的钢制零件表面应进行镀锌或发蓝处理,镀锌层的质量按HB 5035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发蓝质量按照HB506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于40Cr、45Mn2等易氢脆材料,镀锌处理后应除氢。
(3.2)钛合金卡具:卡具主体为TC4棒料经自由锻加工成毛坯。毛坯锻打时应保证锻件低倍组织及流线。产品试制时应对采用的毛坯低倍组织及流线按照GB 2966-1982的有关要求检验。卡具的主体加工要求采用线切割的方式。
卡具主体加工成型后,首次进行荧光或超声波探伤,确保卡具主体无裂纹。
所有的钢制零件表面应进行镀锌或发蓝处理,镀锌层的质量按HB 5035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发蓝质量按照HB506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于40Cr、45Mn2等易氢脆材料,镀锌处理后应除氢。
根据招标方要求完成工具技术资料及制造加工。
注:工具完成后知识产权归招标方所有。
1.2.2.3出厂试验
供货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对所供工器具进行出厂试验,并提供金属工器具的低倍组织复验报告与出厂试验报告。其试验结果应能证明所提供的设备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
注: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包物资进行整体投标。
1.2.3交货地点:具体地点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
1.2.4交货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
1.2.5质量标准及要求:符合国家级行业相关质量标准,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
1.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的能力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具有一般纳税人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必须为本次采购货物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经营范围需包含采购货物的销售资格)生产厂商或生产厂商授权代理商,但只能接受其中一家参与投标(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商授权书);
4.投标人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提供相关证明);
6.投标人需提供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并在有效期内(投标人自助查询方式的,提供与查询告知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查询告知函打印件);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
1.5招标文件的获取
1.5.1请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 日至2017年5月2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本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李杨
电话:010-51957458
手机:13683233285
传真:010-8862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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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电话:010-51957458
手机:1368323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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