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2
各供应商:
请及时查看附件明细,将所列订单发票在6月16日前送至河北省电力公司供应商服务中心,逾期不交票,将按照下列规定收取违约金并通报。
特别注意:新税号为9113010869345168X5
考核依据:
1、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五款规定:到货验收原则上应在到货15日内完成。到货验收单物资规格、数量必须与现场实际到货保持一致。项目单位在物资到货后(完成到货验收单签署)30日内办理完系统入库手续。
2、根据《通用合同条款》3.5条之规定:卖方应及时开具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120日前送达买方。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1.1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应送达发票金额1‰的违约金。
(注:所开发票未在平台平台登记拒收,逾期视为迟交发票。)
附件: 2017年6月12日发公告应交发票明细.xls
附件: 开票信息及注意事项.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