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2017年第五批监理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D17-GC-ZB005-JL
开标时间:2017-10-23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1 招标条件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的能力。
2.1 通用资格要求:
(1)潜在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包前期准备提供监理或咨询服务的,但监理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c.为本标包的监理人;
d.为本标包的代建人;
e.为本标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f.为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g.为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h.为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i.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j.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k.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l.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m.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包投标的。
(2)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本单位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本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对于地方检查机关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投标人提供查询告知函打印件视为原件,并附投标人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声明),查询期限为告知函出具日(出具日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两个月内)前三年(365天*3)。如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则查询期限为投标人成立之日起至告知函出具之日止。未提供有效查询结果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2.2 专用资格要求,分别如下:
2.2.1资质要求
基建项目监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建设部)认定颁发的电力工程(含输变电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通信项目监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建设部)认定颁发的电力工程(含输变电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原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监理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2.3 业绩要求
基建项目监理:近三年内(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具有同等电压等级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监理业绩5个以上(含5个),投标人具有的比低一级电压等级工程的业绩可按0.5倍折算并累积。
通信项目监理:开标日前3年内(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揽过通信系统监理工程。
业绩须是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并执行的合同,其他不予认可。
其主要人员应具有同等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监理经验。
注:1. 类似工程是指与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2. 在建工程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即合同签订时间需在开标日前3个自然年内(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3. 投产工程业绩以竣工验收证书(送变电工程启动竣工验收证书、或交接证书、或验收证书等)签订时间为依据,即竣工验收证书签订时间需在开标日前2个自然年内;
4. 工程业绩电压等级序列:1000(直流±1100、直流±800)千伏、750(直流±660)千伏、500(直流±500、直流±400)千伏、330(220、直流±3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10千伏等。
2.4 安全质量要求
潜在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自开标日前三年内发生因投标人监理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二级及以上质量事件);一年内发生因投标人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三级及以上人身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三级及以上电网、设备安全事件);六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监理责任造成的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四级人身安全事件)、一般电网、设备事故(四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或较大质量事故(三级质量事件);三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监理责任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四级质量事件)。
2.5 项目设总(项目经理)要求
基建项目监理: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6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2.7 信誉要求:
投标人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8 财务要求
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三个会计年度(2014年—2016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且不得出现连续三年亏损。
注: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年度起提供审计报告。
2.9 不良行为处理:
在国内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质保期服务过程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和《输变电工程监理施工监理承包商不良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国家电网基建〔2015〕227号)规定,未存在因不良行为导致本批次暂停、取消或永久取消中标资格。
时间: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9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
联系人:李杨
电话:010-51957458
手机:13683233285
邮箱:[email proteed] 传真:010-5195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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