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入厂煤采样器改造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项目名称:汽车入厂煤采样器改造;
资金来源:自筹;
项目地点: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
项目工期:90天。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汽车入厂煤采样器改造项目,本项目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内容如下:
按照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原有两台汽车采样器的改造: 改造全断面入厂煤汽车采样机两台(包含采样机钢结构修整、采样机本体、安全等待区、集样、送样装置改造、无人值守系统等),改造后需具备自动识别车厢长、宽、高及拉筋位置、无人值守自动采样等功能。入厂煤汽车采样器设备提供接口及数据供燃煤管理系统使用,并负责将数据上传至燃煤管理系统。投标方负责原入厂煤采样器设备的测量、设计、供货、旧设备的拆除、指导改造安装及调试(机械采样装置整机综合性能检验,结果符合国标要求,其精密度、偏倚及全水分损失均应通过具备 CNAS、CMA、CAL 三证的国家级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单位需得到招标方的认可,否则,招标方有权退货或扣款处理。)、配合验收等,拆除的旧设备按招标方要求统一归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要求不低于2000万元。应具有独立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同类型汽车采样器改造的业绩,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投标人应满足如下信誉要求:
(1)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近 3 年未发生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行为;
(3)近 3 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4)近三年内,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出现中标后不履约、履约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及供货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3.4 投标人应满足如下资质和业绩要求:
(1)投标人设计制造、改造过与投标产品相同结构、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
(2)投标产品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
(3)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自 2015 年以来有 5 个及以上和本项目类似的用户,使用过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不少于 15 台(套)且成功运行时间超过二年与本项目招标采样机同类的产品,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文件。
4.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人,请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前往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12日每日08:30-11:30,14:00-17:00(北京时间)。
4.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须携带的资料:
4.3.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4.3.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4.3.4近3年的汽车采样器安装或改造业绩及证明材料;
4.3.5投标人认为有助于本次项目投标的有关证书证件。
4.3.6投标人必须编制正式的资格文件。
注:以上资料报名人须提供一套完整清楚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携带上述资料现场递交,以备核验。
4.4招标文件售价:每标包8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和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5.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开标地点现场递交。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