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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365trade
廊坊市固安县再生水开发利用工程应急设施项目EPC总承包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HHB2026-ZSS-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廊坊市固安县再生水开发利用工程应急设施项目EPC总承包已经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在固安县大清河园区污水处理厂内新建再生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占地约820m2,工程供水规模为0.5万m3/d,总体工艺方案采用″超滤+反渗透”工艺,出水水质需满足《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2012)。再生水原水取自污水处理厂V型滤池后出水,废水排放至污水厂前端进行再处理。
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和《廊坊市固安县再生水开发利用工程应急设施项目初步设计》。
2.2招标范围
本项目的招标范围为廊坊市固安县再生水开发利用工程应急设施项目EPC总承包,包括:
(1)设计承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涵盖的施工图设计及各专项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设备采购的技术要求、竣工资料以及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服务协调配合等工作。
(2)设备材料采购承包范围
本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设备、电气设备、自控设备、工艺成套设备等。
(3)施工承包范围
本项目施工图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全部设备及材料的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及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和《廊坊市固安县再生水开发利用工程应急设施项目初步设计》
2.3计划工期
本项目建设分两阶段实施:
(1)第一阶段:通水时间为2026年4月1日。一阶段实施内容为:2500吨产水的超滤反渗透装置(包含设备本体、保安过滤器、自清洗过滤器、过程泵、本体电控及仪表系统、清洗系统、附属连接管线、设备厂房及基础等),总图道路、总图绿化、总图土方、原水管线、送水管线、污水管线、进水泵井及进水泵、进水仪表、加药装置、空压系统、过程水箱、外供水系统、全场电控等,详见《廊坊市固安县再生水开发利用工程初步设计》(除第二阶段主要工程量清单外,详见《附件7 二阶段主要工程量清单》)。
(2)第二阶段:通水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二阶段实施内容为:2500吨产水的超滤反渗透装置(包含设备本体、保安过滤器、自清洗过滤器、过程泵、本体电控及仪表系统、附属连接管线、设备厂房及基础等),详见《附件7 二阶段主要工程量清单》。
进度计划详见《发包人要求》。
2.4建设
2.5质量标准
(1)一般要求的设计质量标准:严格遵循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无任何条款冲突或违规设计。
(2)一般要求的设备采购质量标准:项目所涉及的设备采购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合格率100%。
(3)一般要求的施工质量标准:合格。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1)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设计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经理应具有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证书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2)设计负责
(3)施工负责
注: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与施工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兼任需满足相应资格要求)。
(4)拟投入本工程专职安全员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C类)。
3.4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或2023年至2025年)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应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没有财产被接管,或亏损处于破产状况。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具体要求如下:
(1)若联合体投标应递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且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不超过2个;
(2)联合体各方签署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3)联合体各方可以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合同签署阶段与合同实施阶段必须由联合体成员共同进行。
(4)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共同签署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5)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上述3.1与3.4条款要求。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