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数据传输与供电系统和系统布放及配套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水下数据传输与供电系统和系统布放及配套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水下数据传输与供电系统和系统布放及配套工程
2.2 招标编号:ZC26GDB0133
2.3 数 量:1项
2.4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97,332,370.93元
2.5 招标范围及技术规格:
| 项目名称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项目概况 |
| 水下数据传输与供电系统和系统布放及配套工程 |
1 |
24个月 (含系统调试验收) |
大连市 项目现场 |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采购电力保障系统1套、数据高速传输系统1套、水下接驳盒1套、水下安装基座及渔网防护设施1套、运营商专线租赁1项、海域警戒系统1套共6部分设备和系统布放及配套工程1项施工安装服务。 |
| 设备采购 |
1 |
12个月 |
大连市项目现场 |
设备采购包括采购电力保障系统1套、数据高速传输系统1套、水下接驳盒1套、水下安装基座及渔网防护设施1套、运营商专线租赁1项、海域警戒系统1套共6部分设备。 |
| 施工部分 |
1 |
21个月 |
大连市 项目现场 |
系统布放及配套工程1项,施工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负责采购的6部分设备的施工安装服务和3套甲供系统设备的施工安装服务,并配合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多传感融合预警系统等甲供设备。 |
| 系统联调联试 (含陆域及海域) |
1 |
3个月 |
大连市 项目现场 |
形成水下数据至各节点的高速、稳定传输能力,并满足本部指控端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 |
其余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采购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
2.6 交货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不能为外资(或港澳台)独资、控股或参股(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且其法定代表人及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均为非外籍人士,不得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投标的,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 的授权书,并同时提供总公司(总所)的营业执照。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 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3年-2025年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不得有连续亏损、资不抵债等不良财务状况。如202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尚未出具,则提供2025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2023年~2025年度内审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如公司成立年限在2023年后,提供成立年限到2025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3.3信誉要求:无。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5资格要求:
(1)须具有有效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二级及以上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乙级及以上,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施工综合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6 业绩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任意一方具有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承接过海底光(电)缆施工总承包业绩至少一项。业绩证明以签订的有效合同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含合同名称、标的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日期、双方盖章页;同时,合同内容含审批咨询服务、设计、施工、材料采购中至少两项)及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7 其他要求:人员要求:
(1)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
如联合体投标,双方须各投入
(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聘用企业须为投标人单位,注册专业须为通信与广电工程)和有效期内的
(3)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任意一方
(4)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任意一方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注:提供以上相关人员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保局或地税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截止投标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由投标人本单位缴纳)及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含首页、体现执行人员信息的关键页及签字页)。
3.8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牵头单位为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二级及以上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一方。
(2)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单独名义或参加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注: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应为XX单位和XX单位联合体。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联合体各方应当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工作范围、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9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本项目应以货物或服务的直接制造商(服务提供商)的名义参加投标。
3.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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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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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365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