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 1-7号机组石膏销售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CSIEZB180506760
2. 招标范围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投标人购买项目法人1-7号机组发电副产品脱硫石膏进行综合利用,并负责1-7号机组脱硫石膏的运输,保证脱硫石膏及时拉运并不产生环境污染。运输时间由项目法人统一调度安排。预计1-7号机组一年脱硫石膏可产量约15万吨 ,此招标量仅为暂定量,实际处理量以招标人实际可供量为准。本次招标共分成2个标段,具体标段划分如下:
序号 |
标段名称 |
预估量 |
项目范围 |
1 |
第1标段 |
8 |
台电1-5号机组产出的石膏在排放口装车销售 |
2 |
第2标段 |
7 |
台电6-7号机组产出的石膏在排放口装车销售 |
注:投标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段投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石膏销售或相关业务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投标单位近三年 必须具有年处理石膏8万吨及以上的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必须提供与石膏用户 签订的石膏年销售总量8万吨及以上的有效合同以及用户证明材料 作为证明文件;
2)投标人为用户的,必须提供建筑材料类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签订的石膏年购买量8万吨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投标单位必须具备1万吨及以上的石膏贮存能力并需提供证明材料:
1)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提供自有或租赁堆场或销售合同乙方自有或租赁堆场的相关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 ;
2)投标人为用户的,提供自有或租赁堆场的相关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 。
有自有运输车辆或海船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车辆或海船的证明文件,无自有运输车辆或海船的投标人,需提供与运输企业或船运企业所签订的与本项目同期的或长期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意向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车辆或海船证明文件;
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 主营收入不低于1200万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其中上一年度 资产负债率小于85% 资产负债表);有盈利能力,上一年度 净利润大于0 损益表);有现金支付能力,上一年度 经营现金流大于0 现金流量表);
投标人为经销商的,近三年内 至少具有3个从火电厂购买石膏或电厂副产物的业绩,工作过程的满意度良好,需提供合同文本等证明材料;
投标人为用户的,近三年内 至少具有3个购买石膏或电厂副产物的业绩,工作过程的满意度良好,需提供合同文本等证明材料;
投标人近三年内 未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环境责任事故;
开标之日前三年 内无不良记录 或有查询记录但已经执行完毕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本项目不接公章的复印件),5、贵公司已选择上传的其他证照原件 ,到指定地点 现场审核。没有注册登记或没有通过原件审核的供应商,请尽快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上完成信息注册登记,并在购买招标文件时 携带上述证照原件来办理证照审核,否则,将影响贵司购买招标文件。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时携带原件的,已审核过的原件可以不用携带。
4.2 购买招标文件付款方式: 投标人只能采用网上提交购标申请的方式购买标书,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登录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按照购标审核要求上传购标审核资料扫描件后,提交购标申请;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快捷支付、企业网银或者个人网银电子支付标书款 ,请投标人务必于购标申请通过后72小时内完成付款操作,否则无法完成缴费流程,将导致无法购买招标文件,后果自负。
投标人购标时,需要登记或变更准确的发票信息和邮寄
4.3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出售标书时间: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招标文件的售价:人民币800元·套/标段,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为2018年12月20日9时30分,开标地点为: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3号企业天地5号办公楼第21层开标室)。开标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项目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s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