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武汉铁路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5-26,公告主要内容为:湖北武汉金鹰重工风缸及车辆配件二次公开谈判,所属区域:湖北-武汉,所属行业分类:铁路,招标代理: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业主:武汉铁路局,招标编号:WT1703-0763-其它-SC-2,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武汉铁路局金鹰重工风缸及车辆配件(二次)公开谈判公告
时间:2017-05-26 14:21:55 发布:武汉铁路局采购所操作
tyle type="text/css">table{margin:0px auto;text-align:center;border-collapse: collapse;}a,b,font,span,div,p,td{line-height:24px;}._WZ_T_0{layout-grid: 15.6pt none}._WZ_T_1{line-height: 150%}._WZ_T_2{word-break: break-all;}._WZ_T_3{border:1px solid #333;}._WZ_T_4{line-height: normal}._WZ_T_5{line-height: 22pt}._WZ_T_6{line-height: 26pt}._WZ_T_7{color: windowtext; text-decoration: none; text-underline: none}._WZ_T_8{border:1px solid #333; border-top: windowtext 1.5pt solid; border-left: windowtext 1.5pt solid;}._WZ_T_9{border:1px solid #333; border-top: windowtext 1.5pt solid;}._WZ_T_10{border:1px solid #333;border-right: windowtext 1.5pt solid; border-top: windowtext 1.5pt solid;}._WZ_T_11{border:1px solid #333; border-left: windowtext 1.5pt solid;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1.5pt solid;}._WZ_T_12{border:1px solid #333;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1.5pt solid;}._WZ_T_13{border:1px solid #333;border-right: windowtext 1.5pt solid;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1.5pt solid;}武汉铁路局金鹰重工风缸及车辆配件(二次)公开谈判公告
采购编号:WT1703-0763-其它-SC-2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武汉铁路局的委托,对武汉铁路局金鹰重工风缸及车辆配件(二次)采用公开谈判方式采购。采购资金已落实,采购条件已具备,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采购内容
J-001(风缸)、J-002(车辆配件(一))、J-003(车辆配件(二))。
本次公开谈判采购的物资及数量详见谈判公告附表。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本次公开谈判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2.本次公开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要求详见谈判公告附表。
三、谈判主要日程安排
1. 谈判文件发售
1.1发售时间: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1日,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下同)。
1.2发售地点:武汉铁路局采购所咨询服务台(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29号九州饭店七楼大厅)。
1.3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时须携带以下四份资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武汉铁路局报名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保密协议》(格式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1.4若供应商不来发售地点领取谈判文件,可将以上四份资料发送扫描件至电子邮箱:whcgs02@163.com,并与代理机构的联系人(详见联系方式)确认后获取谈判文件。
1.5本项目文件售价(不以包件售卖)50元,购买文件即可参加多个包件,包件号以《武汉铁路局报名申请表》加盖公章为准,必须填写准确,代理机构将留存备查;未报名包件的《谈判申请文件》不予接收。供应商须在购买谈判文件前将标书款电汇至指定账号(具体银行信息如下),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采购编号及购买包件号,售后不退。本次公开谈判的谈判文件不采用邮购方式和现金方式发售。
银行信息:
开户名称: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帐号:1100922116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行号:301100000162
2. 谈判申请文件递交
2.1所有谈判申请文件必须于2017年6月16日上午09时00分至11时00分在武汉铁路局采购所咨询服务台(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29号九州饭店七楼(武昌火车站西广场南侧))当面递交给采购人。
2.2递交谈判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上午11时00分。
2.3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 公布首次报价
3.1公布首次报价时间:2017年6月16日,相关包件评审工作结束后。
3.2公布首次报价地点:武汉铁路局采购所评标室。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参加。
3.3本次谈判采购仅向通过评审的供应商公布相关包件的首次报价,未通过评审的供应商及其报价不进入公布首次报价环节。
4.谈判时间
4.1谈判时间:自2017年6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开始。
4.2谈判等候地点:武汉铁路局采购所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29号九州饭店七楼713室(武昌火车站西广场南侧))。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参加。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以及其可能发布的变更公告)在武汉铁路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http://wzcgpt.whrailway.cn:7001/index.jsp)和中铁采购网(http://www.crpn.cn/)上同时发布。
五、其他说明
1.供应商在购买谈判文件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参与谈判的,应在本项目开标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采购人,并说明不能参加谈判的原因,否则将按照《武汉铁路局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2.本项目谈判保证金金额为:J001包件22200元,J-002包件1000元,J003包件7800元。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武汉铁路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武汉铁路局
代理机构: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邓 工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29号九州饭店七楼714室
电话:027-51169116
电子邮箱:whcgs02@163.com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谈判公告附表
| 序号 |
包件号及 包件名称 |
物资编码 |
物资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交货地点 |
交货 时间 |
备注 |
| 1 |
J-001(风缸) |
1610020009 |
工作风缸 |
CCK22-06A-01-00 |
EA |
8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投标人须具备铁路机车或车辆风缸生产制造资质,或者投标产品具有总公司予以采信的原铁道部行政许可证书或产品认证证书。 4.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在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 |
需方指定地点 |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
|
| 2 |
1610020055 |
17L/11L双室风缸 |
MSP42-00-00 |
EA |
1 |
|||||
| 3 |
1610020073 |
副风缸 |
QCP528-00-00,A型0° |
EA |
1 |
|||||
| 4 |
1710020000 |
总风缸 |
MSP260-00-00 |
EA |
2 |
|||||
| 5 |
1710020021 |
副风缸 |
QCP533-G-80 |
EA |
2 |
|||||
| 6 |
V007A570010A |
总风缸 |
4135D-07-01-05 |
EA |
5 |
|||||
| 7 |
V007B280003A |
总风缸 |
440DT2-07-01-03(360L) |
EA |
10 |
|||||
| 8 |
V007B830022A |
总风缸 |
CMC10-07-03 |
EA |
17 |
|||||
| 9 |
V007B840011A |
总(副)风缸 |
GMC96-07Ⅰ-02-00 |
EA |
24 |
|||||
| 10 |
V007C570000A |
总风缸Ⅰ |
429DT4-07-01-01(316L) |
EA |
7 |
|||||
| 11 |
J-001(风缸) |
V007T010051A |
总风缸Ⅰ |
T07188-00,400L |
EA |
130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投标人须具备铁路机车或车辆风缸生产制造资质,或者投标产品具有总公司予以采信的原铁道部行政许可证书或产品认证证书。 4.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在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 |
需方指定地点 |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
|
| 12 |
V007T010127A |
总(副)风缸 |
T07295-00 |
EA |
49 |
|||||
| 13 |
V007T010193C |
工作作用风缸 |
T07192-00 |
EA |
458 |
|||||
| 14 |
V007T010209B |
均衡过充风缸 |
T07204-00 |
EA |
866 |
|||||
| 15 |
V007T010240B |
副风缸 |
T07189-00,180L |
EA |
60 |
|||||
| 16 |
V007T010275A |
总风缸 |
T07271,130L |
EA |
21 |
|||||
| 17 |
V007T010306A |
总风缸 |
T07220,250L |
EA |
450 |
|||||
| 18 |
V007T010468A |
总风缸 |
T07189(Ⅰ)-00 |
EA |
4 |
|||||
| 19 |
V007T010471C |
总风缸 |
T07283-00 |
EA |
1 |
|||||
| 20 |
W007T010198A |
W紧急、降压风缸(采购) |
T07193-00 |
EA |
483 |
|||||
| 1 |
J-002(车辆配件(一)) |
1708000040 |
不锈钢法兰接头 |
MSP277-00-00 DN10 |
EA |
5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投标人须具有近三年内同类投标产品在铁路系统内的供货业绩证明(附合同复印件)。 4.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在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
需方指定地点 |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
|
| 2 |
1708000041 |
不锈钢法兰接头 |
MSP277-00-00 DN20 |
EA |
16 |
|||||
| 3 |
1708000042 |
不锈钢法兰接头 |
MSP277-00-00 DN25 |
EA |
2 |
|||||
| 4 |
2500000018 |
13号车钩钩尾销螺栓 |
HT98-00-91 |
EA |
1738 |
|||||
| 5 |
2500000021 |
13号(13A型)车钩钩尾销螺栓 |
QCP860-00-51 |
EA |
1147 |
|||||
| 6 |
2500000102 |
防护板 |
QCP860-00-56 |
EA |
800 |
|||||
| 7 |
2500000103 |
防护板 |
QCP860-00-55 |
EA |
850 |
|||||
| 8 |
2501000070 |
中心销 |
TB/T35 450 |
EA |
4 |
|||||
| 9 |
2601040002 |
前盖 |
SYST23B-00-00-02 |
EA |
154 |
|||||
| 10 |
2601040003 |
后挡 |
SYST23B-00-00-03 |
EA |
194 |
|||||
| 11 |
2701000010 |
前盖 |
THZ353130B-00-00-02 |
EA |
96 |
|||||
| 12 |
2701000011 |
后挡 |
THZ353130B-00-00-03 |
EA |
20 |
|||||
| 1 |
J-003(车辆配件(二)) |
1502000003 |
测速电机 |
JY-2 |
EA |
292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投标人须具有近三年内同类投标产品在铁路系统内的供货业绩证明(附合同复印件)。 4.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在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
需方指定地点 |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
|
| 2 |
5900090003 |
线压条塑料扣板 |
T10097 |
EA |
6200 |
|||||
| 3 |
5900150004 |
铝压条 |
T10096 |
EA |
5800 |
|||||
| 4 |
1501030000 |
速度表 |
JY-2 |
EA |
11 |
|||||
| 5 |
1509020020 |
比例阀控制板 |
DCL-32-15 |
EA |
4 |
|||||
| 6 |
1509020018 |
伺服阀控制板 |
DCL-32-14 |
EA |
4 |
|||||
| 7 |
1505020531 |
二极管板 |
IN5408-18 |
EA |
22 |
|||||
| 8 |
1501030023 |
车速里程表 |
JYOM200-85 |
EA |
2 |
|||||
| 9 |
1101010172 |
橡胶门碰头 |
橡胶门碰头 |
EA |
1693 |
|||||
| 10 |
2600000126 |
防松片 |
TB/T1480 100*25 |
EA |
500 |
|||||
| 11 |
2500000003 |
窗帘滑道 |
窗帘滑道 |
EA |
13 |
|||||
| 12 |
2700000002 |
门止 |
门止 |
EA |
10 |
附件1
武汉铁路局报名申请表
| 申请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法人委托人 |
|||||
| 营业执照编号 |
税务登记证号 |
|||||
| 企业注册资金 |
电子邮箱 |
|||||
| 企业经营范围 |
||||||
| 单位地址 |
||||||
| 联系人及电话 |
姓名 |
移动电话 |
||||
| 固定电话 |
传真电话 |
|||||
| 申请谈判项目 (多个包件时包件号依次填写) |
项目名称 |
|||||
| 采购编号 |
||||||
| 包件号 |
||||||
| 企业所具备资质 (对应谈判公告资质要求应答) |
||||||
| 代理情况 (代理商填写) |
授权代理单位: 授权代理产品: |
|||||
| 谈判保证金交纳与退还帐号、开户行 |
||||||
| 备注 |
我公司承诺以上包件号填写准确,未报包件提交文件无效 |
|||||
保 密 协 议
甲方: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准备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为便于乙方开展工作,将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就乙方保守甲方保密信息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指:一方所合法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实用性、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并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策略、财务资料、采购渠道,以及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工装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商业秘密还包括任何一方认为应该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2.本协议所称的知识产权指:《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3.本协议提及的保密信息包括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条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仅有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乙方仅可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基于履行义务而使用,不享有其它任何权利。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电子媒介的资料),双方应在每次交接时以书面形式对所交接的资料清单进行确认。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对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传递给第三方,不得用于为任何第三方生产相同类型的产品(无论其参数是否一致,只要原理、结构相近,功能和适用工况相近,均应视为相同类型)。
对于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四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合同履行完成后,乙方不得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六条当双方明确不能达成后期的服务合同时,或者当双方的 合同达成并履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
第七条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且不少于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乙方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标的额 |
10万元以下 |
10万元~50万元 |
50万元~100万元 |
100万元以上 |
| 违约金 |
50万元 |
100万元 |
200万元 |
300万元 |
第八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襄阳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本协议独立生效,不论甲乙双方后期的服务合同是否成立,乙方均负承担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
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湖北襄阳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