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1、投标人应是依法注册的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2000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在国内合法销售和提供相应服务。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如下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小企业可不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税务登记证及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若投标人因新注册成立、“一照一码”、“营改增”等政策调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政策、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动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