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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108米3)盐雾试验设备装置制作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5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108米3)盐雾试验设备装置制作项目品目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试验仪器及装置/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采购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行政区域天津市公告时间2017年06月07日14:48获取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108米3)盐雾试验设备装置制作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试验仪器及装置/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

采购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行政区域 天津市 公告时间 2017年06月07日 14:48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06月08日 09:00至2017年06月14日 14:30
招标文件售价 ¥10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发展五道海泰创新基地B9-401室 )
开标时间 2017年06月30日 09:30
开标地点 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发展五道海泰创新基地B9-401室 )
预算金额 ¥12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邢工、朱工
项目联系电话 022-24327119
采购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采购单位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富兴路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冯珂星 022-58387844
代理机构名称 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发展五道海泰创新基地B9-4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邢工、朱工 022-24327119

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受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108米3)盐雾试验设备装置制作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108米3)盐雾试验设备装置制作项目

项目编号:QX17ZBTJ17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邢工、朱工

项目联系电话:022-2432711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富兴路2号

联系方式:冯珂星 022-5838784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邢工、朱工 022-24327119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发展五道海泰创新基地B9-40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108米3)盐雾试验设备装置制作项目

项目内容

(108米3)盐雾试验装置制作 1套,采购预算120万元人民币。

交货期:签订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交货及实施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富兴路2号耐火构件馆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商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所投产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均在有效期内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商。2、参加投标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及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3、投标人必须为所投设备的生产厂家且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不允许转包;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被行政处罚且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无效(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原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2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6月08日 09:00至2017年06月14日 1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发展五道海泰创新基地B9-401室 )

招标文件售价:¥1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携带以下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商资格要求”中要求的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留存)。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6月30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6月30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发展五道海泰创新基地B9-401室 )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涉及有关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及节能、环保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规定及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最新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相关规定。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内容为判定标准(事业单位不享受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1.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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