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6-15,公告主要内容为:湖南长沙清水塘路、八一路道路及人行道提质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所属区域:湖南-长沙,所属行业分类:道路,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 清水塘路、八一路道路及人行道提质改造项目 已由 开发改发[2017]214号文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区财政投资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长沙市开福区市政管理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 清水塘路、八一路道路及人行道提质改造项目 2.2 建设地点: 长沙市开福区 2.3 建设规模:对清水塘路道路及人行道、八一路北侧匝道及人行道进行提质改造,内容包括(1)道路部分对道路病害基础采用ATB-30进行处理1900㎡,整体采用SMA-13进行整体罩面9500㎡,对全线井座井盖、雨水口采用防沉降井座井盖进行更换132座,将全线平石改窄1180m,对道路沿线排水进行清淤疏浚900m,对交通标线进行优化施划1200㎡。(2)人行道部分对现有人行道面板进行整体拆除,并对基础进行打孔,重新采用12cm砼+3cm砂浆+5cm福建青麻石板进行提质6790㎡,对沿线侧石采用25cm宽的条纹侧石进行更换1460m,将人行道上现有井盖改造成隐形井盖90座,对人行道上现有交接箱进行迁移8座。(3)清水塘社区空坪部分对清水塘社区前坪进行整体提质,采用5cm厚AC-13进行整体罩面800㎡,对沿线门店台阶进行提质813㎡,提质后在空坪处施划停车位50个。 2.4 工程造价: 项目投资约700万元。 2.5 工期要求: 60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 保修要求: 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要求; 2.8 招标范围:只对清水塘路、八一路道路及人行道提质改造项目的人工、机械及辅材等进行招标,工程主材沥青料不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详细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9 标段划分: 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 第一标段:对清水塘路、八一路北侧匝道道路进行提质,投资约230万元; 第二标段:对清水塘路、八一路人行道进行提质,投资约470万元。 2.10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2.11 其他 【同一投标人只能选择参与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不能同时参与二个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拒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 企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3 企业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本项目适用此条) 3.4企业近 / 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 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及以上 / 施工入围工程业绩; 3.5 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3.5.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执行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即每个标段均至少项目负责人 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 3.5.2 拟任项目负责人均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 市政工程专业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省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5.3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 专业的 /及以上职称; 3.5.4施工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以上资格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3.5.5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提供证书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 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 3.6 拟任本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连续3个月(4月至6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3.7 /; 3.8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