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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攀钢钛业公司海绵钛铝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1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6-20,公告主要内容为:北京攀钢钛业公司海绵钛铝粉,所属区域:北京,所属行业分类:能源化工,招标编号:AB201706203951,公告类型:招标公告。攀钢钛业公司海绵钛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6-20,公告主要内容为:北京攀钢钛业公司海绵钛铝粉,所属区域:北京,所属行业分类:能源化工,招标编号:AB201706203951,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攀钢钛业公司海绵钛铝粉招标公告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对攀钢集团汇裕供应链有限公司通用材料部采购的攀钢钛业公司海绵钛铝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1、项目名称:攀钢钛业公司海绵钛铝粉

2、招标编号:AB201706203951

3、项目内容及要求

3.1本次招标采购明细、采购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投标要求》。

3.2招标采购情况

3.2.1本次招标采购周期拟定为20170628至20170930;

3.2.2本次招标付款条件为实行先货后款,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3.2.3本次招标履约保证金见《投标要求》;

3.2.4本次招标采购有品牌(相当于该品牌)要求的品种需投标人提供代理证明或经营范围涵盖此类品种;

3.2.5对于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试验、验证的品种,若新入围的投标人拟中标,在供货前需要试验、验证合格,否则,取消其拟中标资格,按排序依次选取其他投标人为拟中标人。

4.投标人资质要求

1、厂家必须具有危化品生产销售资质,经营许可证;中间商营业范围必须包含有危险品。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生产制造本产品的相应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以往经营过程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5.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投标人。

6.招标文件购买

6.1投标人代表于2017-06-20 12:00:00至2017-06-28 14:00:00,登录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bid.ansteel.cn),在线购买招标文件。

6.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

6.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06月28日14时00分。投标人网上提交报价、商务及技术标同时,必须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将需要提报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照片或扫描件(原件或盖红章复印件)电子版,传送到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应标段。首次参标方须要先在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

6.4逾期、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采购方: 攀钢集团汇裕供应链有限公司通用材料部
地 址:
联系人: 刘成
电 话: 0812-3383821
传 真:
: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 址:
邮 编: 617023
联系人: 蒲琼芳
电 话: 0812-3381952
传真: 0812-3381895
网 址: http://bid.ansteel.cn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牛支行(行号103651081010)
账 号: 2281 0101 0400 3593 9

附表:标的需求一览表

序号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质量标准 数量 单位
1 铝粉 规格:325目 60000 千克(公斤)
投标要求:1、设有标底价,委托人在开标时予以公布,标底价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参考。 2、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总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单项报价存在较大偏离,在总价不升高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须向投标人提出澄清与回应。 3、若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2个的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人报价均高于标底价的,应立即转为竞争性谈判。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鞍钢招标有限公司《竞争性谈判通用规则》进行谈判,按不高于预测价(目标价)可以成交(若投标人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先后排序)。 4、本投标最低价格应在委托人承受范围以内,如投标最低价格超出委托人承受范围,委托人有权否决。 5、若中标为新进制造商务必先提供样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订供货。(本项目我公司合格供应商:攀枝花市坤力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化工、营口恒大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益同力科贸有限公司) 6、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公司《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新进投标人如中标,合同签订前需按中标/成交不含税总金额的8%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千元取整)。 7、产品质量标准:按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球磨铝粉订货技术要求》(QJ/TY3.035-2015)执行。 8、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若因中标方产品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方应负责赔偿。 9、禁止《供应公司2017年退出供应商目录》中供应商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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