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
(标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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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技术指标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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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一标段
(L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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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对在建新(改)建工程进行道路桥梁检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等现场抽检,对各市组织的改建工程第三方检测进行分析评价,出具检测评价报告,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并将原始检测记录等数据移交等。主要包括路基工程的弯沉、压实度;路面工程的面层厚度、压实度、空隙率、油石比,路面基层厚度、压实度、灰剂量;桥梁工程的混凝土强度、钢筋强度、保护层厚度、重要桥梁桩基检测、桥梁伸缩缝与支座试验等检测内容。 |
资质资格要求 |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具有国家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独立法人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法人具有检测资质的,视为该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并且有效;
③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计量认证资质),并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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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要求 |
近5年(2012年至今)独立完成新(改)建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或交工检测项目3个及以上检测业绩。 |
| 财务要求 |
无 |
| 信誉要求 |
如有以下任一情况的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2.被交通运输部或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处罚期未满的;
3.被交通运输部或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核实2012年1月1日至今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5.上年度在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系统中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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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要求 |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具有2个(含)以上相关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经历;5年以上公路工程检测工作经验。
2.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具有2个及以上相关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检测工程师经历;5年以上公路工程检测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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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公路弯沉检测车、抽提仪、取芯机、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回弹仪、裂缝测宽仪、裂缝测深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测试仪等 |
| 分包要求 |
不允许违规分包 |
| 联合体要求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其他要求 |
无 |
| 3.2 |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被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
| 3.3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 |
| 3.4 |
申请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和《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以备招标评审核查;申请人信用信息公开后,应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中提交网上报名申请,否则不予发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
| 3.5 |
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的经办人须与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授权委托人一致。 |
| 3.6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申请人对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员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经查询申请人单位和上述个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 |
| 3.7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及其他部(委、局、会、司)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多部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交通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分别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评标(资格审查)、中标通知书发出和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交通”(www.mot.gov.cn/credit)、“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等多种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取有效方式保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并存档备查。申请人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在评标(资格审查)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者合同签订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对联合体各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