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名称:钦州市灵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宗地土方工程
二、采购项目编号:GXZC2017-G2-HCLS-0179
三、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钦州市灵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宗地土方工程,建设地址在灵山县内,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四、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2403975.48元。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国内注册(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
2.投标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同时,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质并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的规定,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书面告知函,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入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1.发售时间: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24日止(工作日),每日9:00-12:00时,15:00-18:00时;
2.发售地点: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灵山县灵城镇江南大道西段七星厂路口旁);
3.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本 250元,不代办邮寄,售后不退,不提供电子版。
4.发售条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为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持以下资料报名:(1)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A证)复印件;(3)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建造师证及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4)拟派本项目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培训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5)报名人员的介绍信原件;(6)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人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告知函复印件;(7)投标人为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安全员及技术负责人购买的最近六个月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含投标人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主管机构出具的收款收据、缴款证明以及明细清单)复印件;(8)投标人出具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原件。(以上报名资料除注明提供原件外,其余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壹份,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以供核对,材料合格且有效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30000元整。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2017年8月8日17时 00分)内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转帐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钦州项目管理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
银行账号:2073 4101 0400 09630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7年8月9日15时30分止,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开标厅(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大华富贵世家7栋1单元1505室),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7年8月9日15时30分,在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开标厅(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大华富贵世家7栋1单元1505室)开标,投标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授权代表持有效证件出席开标会议(①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原件;②保证金到帐收据原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④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报名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书面告知函原件)。
十、本次投标联系事项:
1.采购人名称:灵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灵山县文峰路68号
联系人及电话:檀经理 18607773168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灵山县灵城镇江南大道西段七星厂路口旁
项目联系人:潘小姐 联系电话:13877795930
3.监督部门:灵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话:0777-6428581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