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 资格后审 )
颍上县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配电工程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 颍上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10KV配电工程 已经批准建设,具备招标条件,委托 颍上县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 公开招标 ,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该项目施工投标。
1.1 项目名称: 颍上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10KV配电工程
1.2 项目编号: YSZGY-GC201 7489
1.3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 阜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1.4 项目批文名称及编号 : 发改投资[2010]506号
1.5 招标人: 颍上县人民法院
1.6 资金来源 : 上级拨款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 颍上县境内
2.2 建设规模 : 本工程为颍上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配电工程。工程地点在安徽省颍上县,实施内容为:35KV管仲变10KV城南117线主干37#杆至颍上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配电房之间电力电缆、配管、管井,以及高低压柜、变压器、及发电机组的采购与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
2.3 投资规模 : 约 91 万元 。
2.4 计划工期 : 4 0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
2.6 标段划分 : 1个标段
2.7质量标准: 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及以上资 质,并且 同时具有国家电监会颁发的承装 类 五级 ( 及 以 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 2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备 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
3. 3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 4各投标人均可就本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 ( 适用于分标段的 ) 。
3.5 投标人必须提供县劳动监察大队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材料。
3.6 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应在有效期内)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自 201 7 年 8 月 4 日 起可在颍上县招投标网( http://www.ysxztb.com/ )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投标人须在开标前1小时内到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受理大厅交纳招标文件费用并领取收据,未提交收据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为 201 7 年 8 月 28 日 15 时 00 分, 地点为安徽省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室。
5.2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1 小时内。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http://www.dlztb.com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http://www.a.org.cn
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 http:// www.ahtba.org.cn
阜阳市公共资源(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 http://jyzx.fy.gov.cn
颍上县政务信息网 http:// www.ahys.gov.cn
颍上县招投标网 http://www.ysxztb.com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颍上县人民法院
地 址: 颍上县
联系人: 王 先生
电 话: 18900581556
招标代理机构:颍上县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颍上县人民西路246号
联系人: 张 先生
电 话: 0558- 4567269 电子邮箱:YS4560718@163.COM
8. 特别提示
8.1 、以投标人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和处理质疑、投诉等有关事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为投标人内部成员以 社保卡及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确认,同一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只能同一人代理,否则不予受理。
8.2、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不诚实信用,按有关诚信承诺处理。
8.3、定标前由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约谈及考察,如发现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出租、出借资质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处理。
8.4、合同履行期间,经查实承包人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或者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将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建市[2014]11号给予严厉打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给予清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提请监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8.5、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行业监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查实,承包人有严重违反通用合同条款16.2.1的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至三年内不准参与颍上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8.6、本工程适用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〇一 七 年 八 月 四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