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公告
本采购项目国道111线(北京-漠河)甘河农场至大杨树段一级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已完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均简称PPP)实施方案编制,通过了财政部门的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并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以呼财购准字(电子) 〔2017〕00693号文件批准按PPP模式实施,并由授权实施机构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一、项目授权方: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二、采购人(实施机构):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三、采购文件编号:呼财购准字(电子) 〔2017〕00693号
四、项目名称:国道111线(北京-漠河)甘河农场至大杨树段一级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五、采购需求
5.1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建设地点、规模及技术标准
本项目起终点唯一路线总体呈南北走向,路线起点位于甘河农场以南约7公里处,顺接规划建设的国道111线腾克至甘河农场段一级公路,经甘河农场、东方红农场,终点止于大杨树镇东南侧,接已建成的国道332线嫩江至加格达奇段一级公路K67+700处。
路线主线长约53.16公里,其中:旧路加宽34.04公里(K107+200~K112+200、K122+400~K128+350、K132+200~K154+335段左侧加宽;K118+700~K119+650右侧加宽),新建19.12公里(K112+200~K118+700、K119+650~K122+400、K128+350~K132+200、K154+335~K160+362),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26米,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在与国道332线嫩江至加格达奇段一级公路相交处设互通立交1座、分离立交1座、大桥5座、中桥10座、收费站、养护工区各1处(同址合建)。
另设0.84公里甘河农场连接线和7.2公里大杨树南连接线,均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12米,设中桥2座;按三级公路标准对4.9公里巴彦满都连接线的现有旧路进行补强,路基宽8.5米。
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其他技术指标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规定。
(2)资金来源为:
本项目总投资 142200.00万元,政府拟申请国家投资补助 35550.00万元(占总投资 25%) ,其中,14220.00万元(占总投资 10%)用于组建项目公司时政府方的资本金支出,21330.00万元(占总投资 15%)用于建设期补贴。
本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 25%,即 35550.00万元,建设期补贴 21330.00万元,其余部分资金由社会资本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解决。政府与社会投资人拟按照 40%:60%的比例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即政府方出资14220.00万元,社会投资人出资21330.00万元。
表 1-1 本项目经济指标信息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成本投入(万元) 建设资金在建设期投入计划(万元) 备注
38.42% 35.19% 26.39%
1 国道111线(北京-漠河)甘河农场至大杨树段一级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国家补助资金(25%) 35550.00 13656.61 12510.51 9382.88 占项目估算总金额25%
1.1 用于政府方股权出资 14220.00 5462.64 5004.20 3753.15
1.2 用于建设期补助 21330.00 8193.96 7506.31 5629.73
2 项目资本金(25%) 35550.00 13656.61 12510.51 9382.88 占项目估算总金额25%
2.1 资本金筹措角度 35550.00 13656.61 12510.51 9382.88
2.1.1 政府方股权出资(40%) 14220.00 5462.64 5004.20 3753.15 占项目资本金40%
2.1.2 社会资本方股权出资(60%) 21330.00 8193.96 7506.31 5629.73 占项目资本金60%
2.2 资金使用计划角度 35550.00 13656.61 12510.51 9382.88
2.2.1 用于建设投资 28898.29 12899.23 10263.91 5735.15
2.2.2 用于建设利息 6579.41 757.37 2246.60 3575.43
2.2.3 用于流动资金本金 72.30 0.00 0.00 72.30
3 建设期补助(15%) 21330.00 8193.96 7506.31 5629.73 占项目估算总金额15%
4 项目债权融资(60%) 85320.00 30913.15 29871.63 24535.21 占项目估算总金额60%
4.1 用于长期借款 85151.30 30913.15 29871.63 24366.51
4.2 用于流动资金短期借款 168.70 0.00 0.00 168.70
5 项目估算总金额(2+3+4) 142200.00 52763.72 49888.45 39547.82
(3)本项目的合作期、采购范围:
国道111线(北京-漠河)甘河农场至大杨树段一级公路工程,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模式(BOT 模式),政府提出规模、时间、需求等项目建议和要求,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建设、运营、收费、维护工作。项目公司在项目期限内投资建设项目,并在建设完成后提供道路运营、维护服务,投资人以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及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获得合理利润回报。合作期限暂定为23 年(含 建设期 3 年),PPP 合作期结束后,由项目公司按既定的移交标准向政府方指定的部门移交。
5.2 标段划分:本项目按项目招标选择社会资本。
六、对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资格要求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要求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中不存在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2)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施工资质以及具有年检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施工资质。
(3)财务能力: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4)业绩要求:近5年内(2012年1月1日至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作为投资人在国内至少承接过累计投资不低于10亿元的投资项目业绩,且累计完成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15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施工业绩。若申请人为最高级别公司,则施工业绩可以包含最高级别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业绩;若申请人为最高级别公司的一级公司,则施工业绩可以包含一级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业绩。
(5)企业信誉: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在过去三年(截至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下同)内没有严重违约或不良行为,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近三年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及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且无行贿犯罪记录,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中需附近三年项目所在地或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注册地检察机关针对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已开通“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的省份,申请人提供检查机关网站下载打印的“查询结果告知函”视为原件)
(6)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被交通部门通报且取消相应参与投标资格(处于有效期内);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虽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近三年内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资格预审申请;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单位负责人①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②、管理关系③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④多家子公司(解释下同),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若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多家子公司,在本项目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进入资格预审时,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申请文件均作否决处理。
注: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控股是指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协议控股。③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 “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项目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项目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8)本项目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三(3)家,各成员均应为独立企业法人。
七.合格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确认方式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八、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1.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请登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nmgp.gov.cn/网上所发布的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附件。)。
2.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本次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500元 ,现金支付,售后不予退还。申请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申请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3.资格预审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网站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2017年 9月 6 日 14时 30 分,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一致且为申请人自有人员。)应手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代理人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否则,采购人不予接收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于申请截止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否则,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无效处理。
2.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须同时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光盘1份,光盘形式:JPG格式、分辨率至少为1280×960以上,不可擦写。),电子版扫描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光盘(电子版扫描件)应单独放入密封袋中,密封完好,封袋上写明项目名称、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全称,封袋所有封口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资料原件单独放入密封袋中,密封完好,封袋所有封口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资料原件评标工作全部结束后予以退还。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资料原件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分别按相关要求密封递交,封袋所有封口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已递交、签收并密封的资料原件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再撤出及补递任何资料,递入评标室之前不得拆封(此处不包含在开标室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开标室至拆封前由代理机构负责保证资料原件密封完好,否则由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资料原件将在本项目评标工作全部结束后予以退还: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2)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3) 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近三年“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的彩色复印件;
(4)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以上原件的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6)企业近5年(2012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的业绩证明资料:投资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原件,施工业绩提供交工验收证书原件。
(7)若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对本采购项目递交申请文件时,同时对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他项目投标或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说明书:“原件已递交至****项目,在评标区可穿插评审使用”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 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和密封的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在
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http://www.dlztb.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网(http://www. nmgztb.com.cn)、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www.nmjt.gov.cn)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nmgp.gov.cn/)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www.nmgggzyjy.gov.cn) 上发布。
十一、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22号
邮 编:021008
电 话:13948808818
联 系 人:王先生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8层
邮 编:100029
电 话:18947913543
十三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地 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六街2号
电 话:0470-8115620
邮 编:021008
十四、其他说明
潜在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申请截止时间2日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匿名向采购人提出(潜在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申请资格);采购人于三日内在网站指定版块直接进行回答。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