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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佛高速公路2017-2019年度财产保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19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项目名称广佛高速公路2017-2019年度财产保险 批复文号粤高股函[2017]75号批复单位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人广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项目所在地区 广东省项目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招标类型 其它 公告内容广佛
项目名称 广佛高速公路2017-2019年度财产保险
批复文号 粤高股函[2017]75号
批复单位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人 广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项目所在地区 广东省
项目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招标类型 其它
公告内容

广佛高速公路2017-2019年度财产保险招标公告

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对广佛高速公路2017-2019年度财产保险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欢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项目名称:广佛高速公路2017-2019年度财产保险

3.项目概况:本次招标根据实际需要,拟对广佛高速公路路产、收费站和管理中心等财产拟投保的各险种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内容为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现金险。本次招标只设1个合同段。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必须是在国内成立并有效存续、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或其唯一授权的省(市)级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有一家参加投标。且同时满足财务、业绩、信誉(详见附件)及以下要求:

(1)投标人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 亿元;

(2)投标人总公司2016 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大于等于100%;

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申请。单位负责人[1]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2]、管理关系[3]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4](解释下同)的多家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5.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2017年11月1日0:00时整至2019年12月31日24:00时止。

6.招标文件的获取

(1)请投标人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财产保险经营许可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上述资料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套装订成册,单独递交《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二份,于2017 919日至2017 925日上午 9 30 分至 11 30 分,下午 14 00 分至 16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如果是总公司的省(市)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开具的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书原件(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

(2)招标文件发售金额:1000元人民币/套,售后不退。

(3)投标人须在报名前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7.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7 1016930分至1000分,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7 10161000分,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民营经济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如媒体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者,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为准。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依法有权采取以下方式之一:(1)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延长投标报名时间。在延长的报名时间内,已报名申请人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报名的申请人应根据公告的约定参与报名;(2)依法重新招标。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城西沙贝康园路161号

邮 编:510168

联系人:李小姐

电 话:36125168转3688

招标代理: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溪康宁西路118号2号楼三楼303室

邮 编:511431

联系人:潘工  

电 话:020-36173451  

传 真:020-36173090

邮 箱:gzcxdl@163.com

2017年9月19日

附件1、总公司授权投标书

附件2、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评标办法

以上附件可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处下载。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控股是指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3]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

发布人 gzcx
发布日期 2017-09-19
g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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