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象山县技工学校采购五轴联动加工中心项目 | ||
| 品目 | 货物 | ||
| 采购单位 | 象山县技工学校 | ||
| 行政区域 | 象山县 | 公告时间 | 2017年09月22日 18:27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09月22日 00:00至2017年09月29日 00:00 | ||
| 招标文件售价 | ¥50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无 | ||
| 开标时间 | 2017年10月13日 14:00 | ||
| 开标地点 | 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四楼。 | ||
| 预算金额 | ¥510.8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张亮 | ||
| 项目联系电话 | 88090213 | ||
| 采购单位 | 象山县技工学校 | ||
| 采购单位地址 | 象山县丹东街道教育园区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65767811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87425387 | ||
| 象山县技工学校采购五轴联动加工中心项目的采购公告 | |||||||||||
| 公告次数:1 | |||||||||||
| 发布日期:2017-09-22 | |||||||||||
|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下列产品及服务进行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于2017年9月22日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公告。本次招标采用传统招标方式,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 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象山县技工学校因发展需要,需采购五轴联动加工中心1套。 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的说明: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2. 招标内容: 项目编号:0762-1741CBNB3009 项目名称:象山县技工学校采购五轴联动加工中心项目 项目实施地点:中国浙江 招标产品列表(主要设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或业绩: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投标人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是五轴联动加工中心的生产厂家或具有五轴联动加工中心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如代理商投标的,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五轴联动加工中心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未领购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可以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领购开始时间:2017年9月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招标文件领购结束时间:2017年9月29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招标文件领购地点: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前台,联系人:李小姐,电话:0574-88090098(传真:0574-87425386) 招标文件售价:售价500元人民币或60美元,售后不退。(注: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7年10月13日14:00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百福大厦4楼)开标室。 开标地点: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百福大厦4楼)开标室。 6. 投标人在投标前需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上完成注册。评标结果将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公示。 7. 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象山县技工学校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万象路55号教育园区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574-65767811、65767821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业务三部 联系人:张亮、徐军、王银、史维祺、高书焓、徐承、夏巍 联系方式:0574-87425387、88090213 8. 汇款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鼓楼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美元):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鼓楼支行 帐 号(人民币):3901110009200043078 帐 号(美元):3901110009814008126 帐号(日元):3901110009827008737 帐号(欧元):3901110009838008695 注: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 (一)、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 1、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2、纳税人识别号;3、地址电话;4、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