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教学设备采购 |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机房辅助设备/机柜,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存储设备/其他存储设备,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终端设备/其他终端设备,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信息安全设备/防火墙 | ||
| 采购单位 |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 | ||
| 行政区域 | 福建省 | 公告时间 | 2017年10月19日 18:19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10月20日 08:00至2017年11月10日 18:00 | ||
| 招标文件售价 | ¥10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 ||
| 开标时间 | 2017年11月13日 08:30 | ||
| 开标地点 |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1) | ||
| 预算金额 | ¥50.349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小吴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4-2278989 | ||
| 采购单位 |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 | ||
| 采购单位地址 | 莆田市北岸开发区忠门镇北江新城海城路118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文华 13950722368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小吴 0594-2278989 | ||
| 附件: | |||
| 附件1 | 教学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2017.10.19).docx | ||
| 附件2 | 招标公告..docx | ||
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教学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教学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350307]YS[GK]201700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0594-227898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
地址:莆田市北岸开发区忠门镇北江新城海城路118号
联系方式:文华 1395072236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 0594-2278989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
| 1 |
| 503490 | 10069 |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明细 描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强制节能证明材料(若有);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前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投标人需出具企业、法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告知函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网上系统)。(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或有犯罪记录的投标将被拒绝)。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0.34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10月20日 08:00至2017年11月10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1月10日 18: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1月13日 08:3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1)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
(1)中小企业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中型企业。
(2)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