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须提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本地办理地点:市人民检察-院405办公室,联系电话:0990-6220522)。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参加。
五、说明:各投标人根据采购项目自行选择相应标包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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