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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武汉]武汉铁路局关于新建宜万线线路障碍自动检测报警系统及既有危岩落石监测系统补强工程配套设备(二次)谈判文件答疑补遗(WT1711-3447-工务-GG-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9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关于新建宜万线线路障碍自动检测报警系统及既有危岩落石监测系统补强工程配套设备(二次)谈判文件答疑补遗公告项目编号:WT1711-3447-工务-GG-2各供应商:非常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现对供应商对《新建宜万
关于新建宜万线线路障碍自动检测报警系统及既有危岩落石监测系统补强工程配套设备(二次)谈判文件 答疑补遗公告 项目编号:WT1711-3447-工务-GG-2 各供应商: 非常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现对供应商对《新建宜万线线路障碍自动检测报警系统及既有危岩落石监测系统补强工程配套设备(二次)-项目编号:WT1711-3447-工务-GG-2》提出的质疑做出答疑。 问: 1、本次招标为二次招标,对比第一次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新增要求“※(13)监测中心系统平台能够接入新建和既有的线路障碍监测系统(激光雷达技术)、新建和既有危岩落石监控系统(光纤光栅技术)、计轴系统和800M无线列调语音报警装置,投标人需提供与被接入厂家共同做出的接入承诺函。” 疑问:由于被接入厂家(既有厂家)也参与本次投标,本投标人与他们是竞争关系,并且该条款加了※号作为废标条款,我方是否能认为第二次招标添加此条款涉嫌为既有厂家量身定做,指定中标厂家的嫌疑,屏蔽潜在有能力的投标人。我方认为应该取消此条款要求。 答: 本工程大部分项目属于既有设备升级改造,新建监控中心系统平台必须要接入新建和既有的线路障碍监测系统(激光雷达技术)、新建和既有危岩落石监控系统(光纤光栅技术)、计轴系统和800M无线列调语音报警装置,不存在指定厂家,招标人欢迎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 2、技术规格书中有如下要求“1、地面监控设备 ※(8)振动波检测:支持;能量探测:≥1000焦耳;” 疑问:此项要求只有包件J-002才需要用到光纤光栅测量,需要本技术要求。包件J-001无涉及此项内容,请问投J-001包件是否无须具备此要求。 答: 需要具备。宜万线为国家铁路网干线铁路且开行动车。为降低误报率,减少对铁路运输的影响,宜万线包件1的危石报警模式采用激光雷达扫描+能量探测+视频辅助判断的综合识别模式;而振动波检测是激光雷达技术检测手段的二次判断依据,是一种二次检测手段,可以有效降低系统的误报率。 3、技术规格书中有如下要求“8、800M无线列调语音报警装置 ※800M无线列调语音报警装置须进行现场测试,并提供测试报告。” 疑问:根据《线路障碍自动监测报警系统暂行技术条件》(铁总科技〔2015〕184号)技术条件中描述采用无线列调语音报警即可,没有强调必须使用800M频段,我方的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出具检测报告中完全涵盖无线列调语音报警的功能和测试结果,我方是否认为具有该检测报告即可满足此条款要求。 答: 宜万线无线列调中机车无线接收设备使用的频率为800M,非450M。报警信息须上传至机车并及时告知司机,故无线列调语音报警应使用800M频段。《线路障碍自动监测报警系统暂行技术条件》(铁总科技〔2015〕184号)第8.2.6条中明确要求无线列调语音报警功率需现场测试,各投标人应提前了解改造工程基本概况并提供现场测试报告,证明该系统满足宜万线现场使用条件。 4、技术规格书中有如下要求“※(15)线路障碍自动监测报警系统管理软件须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投标人需出具相关材料。” 疑问:软件著作权登记是防止软件专利被侵害的一种法律手段,防止软件盗版的一种措施,我方系统软件和硬件已经取得科技成果鉴定审查,该鉴定可以证明我方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均为我方原始开发所得,已经规避了招标方采购到盗版软件的风险。我方是否可以理解具备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同样符合此条款? 答: 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不符合此条款。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所有权归属的可公开查询的证明文件,也是证明其软件为原始开发所得的唯一法律文书证明文件。此次的系统软件服务于铁路安全监控系统,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为投标人原始开发所得,且无条件软件升级。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中仅对软件功能进行了审查,未明确软件的著作版权。 5、技术规格书中有如下要求“※(10)新增的激光雷达须具有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疑问: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验中心已经获得按照《线路障碍自动监测报警系统暂行技术条件》(铁总科技〔2015〕184号)检验的CNAS(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证)认证,生产厂家理应取得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才能上道使用,我方具备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完全符合此产品技术条件,而招标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不符合铁路行业产品招标常理,有指定中标厂家的嫌疑。我方是否可以理解具备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即可符合? 答: 应具备公-安部的检验报告。激光雷达是系统的核心部件,不仅要求系统可靠、稳定,还应防止维修作业人员可能会受到激光照射的伤害。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对激光的安全等级进行了分级鉴定,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激光安全等级为一级(人眼安全);铁总科技【2015】184号文件,仅对系统的性能和功能进行了明确,未对激光安全等级的检验做出具体要求。 6、由于该投标系统已发布技术条件(铁总科技〔2015〕184号),我方认为招标条件应该增加:投标人必须要求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才为合格投标单位。 答: 铁总科技【2015】184号文件是满足本项目的基本要求,对于本项目的其他要求以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书为准。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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