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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海尔堤村等2个村级光伏扶贫联村电站项目监理招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0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海尔堤村等2个村级光伏扶贫联村电站项目监理招标公告招标编号:ELC-GC-2018-018-JL1.招标条件本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海尔堤村等2个村级光伏扶贫联村电站项目已由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以鄂发改字

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海尔堤村等2个村级光伏扶贫联村电站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ELC-GC-2018-018-JL

1.招标条件

本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海尔堤村等2个村级光伏扶贫联村电站项目已由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以鄂发改字[2018]37号、鄂发改字[2018]39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

2.2建设规模及内容:550千瓦村级光伏电站(参数表附后)。

2.3工期要求: 6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完成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海尔堤村等2个村级光伏扶贫联村电站项目全过程监理。

2.5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68000.00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投标人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及以上专项监理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电力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开标及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相关专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金额:1300.00元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鄂伦春自治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15050161753600000062

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退还。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本次招标对于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04月 12日 9时30分,地点为鄂伦春自治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旗政府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内蒙古招标投标网(www.nmgztb.com.cn)、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发布。

8. 其他说明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对其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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