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验收质量检测
招标补遗书(第1号)
各潜在投标人:
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验收质量检测招标,原招标文件合同补遗如下:
标段一、二:
合同编号:
工程验收质量检测合同
(标段一、二)
工程名称: 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验收质量检测
工程地点:衡阳市
招标人:
甲方:
乙方:
县交通质量监督部门:
工程验收质量检测合同
招标人: 衡阳市公路管理局
甲方:
乙方:
县交通质量监督部门:
委托 对 xx县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质量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四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检测服务概况
1、检测服务范围: 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验收质量检测,标段一、二的主要服务内容为路基、路面、安防设施检测。对一个项目分别进行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路面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采集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工作必须按照甲方和县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合同任务。
2、检测服务的内容: 对每个项目分别进行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路面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采集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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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内容 |
检测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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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弯沉 |
每50米检测1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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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宽度 |
每公里测量3处(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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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砼强度 |
每公里抽取一个芯样,不足一公里的项目抽取一个芯样,小于300米的项目不钻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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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厚度 |
每公里测量3处(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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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宽度 |
每公里测量3处(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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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外观质量及病害 |
全路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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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车道 |
全路线检查 |
|
防护设施 |
全路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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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肩、水沟 |
全路线检查 |
3、检测服务的依据:
乙方须依据国家或行业规范完成甲方委托的所有检测项目,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具体标准或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
(2)《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湘交农路[2008]203号)
4、检测服务目的:
(1)全面了解和掌握该工程施工过程的各项质量参数,及时发现存在的各类质量问题,消除质量隐患;
(2)督促施工单位提高质量意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和投资效益。
5、检测服务的目标:客观、公正、科学、严谨 。
第二条 检测服务期限及质量
1、检测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检测服务质量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的要求。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经协商,检测费用包干价为:人民币含税壹仟叁佰贰拾伍元/每公里(¥ 1325 元/每公里),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付款方式:
依据乙方完成的实际检测工作量,提交检测报告并经甲方确认后,分期按进度支付合同款。
第四条 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提供技术资料、协助现场检测工作,负责提供弯沉检测用的车辆(后轴重100kN);
(2)甲方根据本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检测报告进行确认,确认后分送至招标人、质量监督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1份,并自留1份。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验收要求进行检测试验,并对检测试验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乙方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向甲方提供与公路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公路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证书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3)乙方自行组织检测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交通车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
(4)乙方配备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持职业资格证,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内容。主要试验检测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应确保上述继任人的资质、经历和经验不低于被更换者的资质、经历和经验。该等人员的更换必须满足本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5)经检测试验完毕,如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乙方须在2小时内将检测试验结果口头告知监理方及甲方,8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呈报,保证检测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
(6)自行负责检测试验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在检测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试验检测工作应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
(8)乙方提供的试验检测报告及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完整真实;
(9)提供完整检测报告 5 套。
3.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1)委派人员对检测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2)对检测报告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3)发现检测结果存在不完整、失真、造假等情况时,依法依规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检测总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检测报告数据不完整,乙方须及时补充完善数据。检测报告数据失真,乙方须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检测报告数据造假,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并向交通主管部门上报,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条 双方联系人
检测服务期限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1、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及双方特殊事项的协调和沟通。
2、乙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
1、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交的相关检测报告等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不得向非相关方泄露或转让甲方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及在检测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八条 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四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若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
第九条 双方争议解决方式
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合同一式 捌 份,招标人 贰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县交通质量监督部门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约定其他事项: 。
招标人(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帐 号:
日 期: 日 期:
乙方(盖章): 县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日 期:
开户银行:
账 号:
日 期:
标段三:
合同编号:
工程验收质量抽查合同
(标段三)
工程名称: 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验收质量检测
工程地点:衡阳市
甲方:衡阳市公路管理局
乙方:
市交通质量监督部门:
工程验收质量抽查合同
甲方: 衡阳市公路管理局
乙方:
市交通质量监督部门:
委托 对 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质量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检测服务概况
1、检测服务范围: 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验收质量检测,标段三的主要服务内容为路面、安防设施检测。对项目进行路面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采集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工作必须按照甲方和市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合同任务。
2、检测服务的内容: 对每个项目进行路面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采集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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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内容 |
检测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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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宽度 |
每公里测量3处(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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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砼强度 |
每公里抽取一个芯样,不足一公里的项目抽取一个芯样,小于300米的项目不钻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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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厚度 |
每公里测量3处(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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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宽度 |
每公里测量3处(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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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外观质量及病害 |
全路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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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车道 |
全路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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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施 |
全路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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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肩、水沟 |
全路线检查 |
3、检测服务的依据:
乙方须依据国家或行业规范完成甲方委托的所有检测项目,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具体标准或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
(2)《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湘交农路[2008]203号)
4、检测服务目的:
(1)全面了解和掌握该工程施工过程的各项质量参数,及时发现存在的各类质量问题,消除质量隐患;
(2)督促施工单位提高质量意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和投资效益。
5、检测服务的目标:客观、公正、科学、严谨 。
第二条 检测服务期限及质量
1、检测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检测服务质量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的要求。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经协商,检测费用包干价为:人民币含税柒佰贰拾伍元/每公里(¥725元/每公里),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付款方式:
依据乙方完成的实际检测工作量,提交检测报告并经甲方确认后,分期按进度支付合同款。
第四条 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提供技术资料、协助现场检测工作。负责确认具体抽检项目,落实具体检测项目清单;
(2)甲方根据本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检测报告进行确认。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验收要求进行检测试验,并对检测试验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乙方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向甲方提供与公路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公路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证书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3)乙方自行组织检测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交通车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
(4)乙方配备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持职业资格证,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内容。主要试验检测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应确保上述继任人的资质、经历和经验不低于被更换者的资质、经历和经验。该等人员的更换必须满足本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5)经乙方检测试验完毕,如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乙方须在2小时内将检测试验结果口头告知监理方及甲方,8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呈报,保证检测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
(6)自行负责检测试验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在检测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试验检测工作应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
(8)乙方提供的试验检测报告及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完整真实;
(9)提供完整检测报告3 套。
3.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1)委派人员对检测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2)对检测报告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3)发现检测结果存在不完整、失真、造假等情况时,依法依规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检测总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检测报告数据不完整,乙方须及时补充完善数据。检测报告数据失真,乙方须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检测报告数据造假,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并向交通主管部门上报,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条 双方联系人
检测服务期限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1、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及双方特殊事项的协调和沟通。
2、乙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
1、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交的相关检测报告等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不得向非相关方泄露或转让甲方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及在检测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八条 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由三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若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
第九条 双方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合同一式 陸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市交通质量监督部门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约定其他事项: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帐 号:
日 期: 日 期:
市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补遗书的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进一步说明、解释或修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补遗书有出入的地方,应以本补遗书为准。特此通知。
招标人名称:衡阳市公路管理局
地 址: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87号
联 系 人:李女士
电 话:0734-8299027
招标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解放大道18号汇景花园2栋1单元1805室
联 系 人:周女士
电 话:18773365123
监督部门: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市纪委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联系电话:0734-82039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