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铂铑热电偶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G/ZB/SL2018-YB014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拟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踊跃参与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技术要求、招标数量、计划招标时间等
(一)招标项目名称:快速铂铑热电偶。
(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技术参数及要求。
(三)招标数量:详见附件。
(四)计划招标时间:2018年9月25日。
(五)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9月24日。
(六)中标后合同签订完成期限: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
二、资质要求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意向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一)资质材料:
1.最新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特殊行业要求的,也需提供特殊行业运营资质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需载明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企业介绍,便于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4.投标单位开票信息。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承担过类似项目的业绩完整版合同两份(上述资料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7.供应商参与需提供厂家授权书。
(二)提交时间:报名时提交。
(三)提交方式:书面、电子邮件(邮箱地址:jiugang1367@163.com)。
四、投标方式
招标单位对意向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查,向审查合格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说明书),接到招标邀请函(说明书)的单位请按招标邀请函(说明书)要求时间交纳相应投标保证金31000元、招标服务费500元。招标结束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应予以补齐,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宣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无息)。
五、六告知
(一)标的物:详见招标项目名称。(二)招标规则:投标报价分多轮次报价(不少于两轮报价),每一轮报价不得高于本单位上一轮报价,价格为含(16%)增值税包到价,否则无效。若本次参加投标单位数量超过7家(含7家),增加入围报价,报价排名前6家单位入围参加正式商务投标报价,商务报价中第一次报价应不高于入围报价。(三)中标方式:合理低价中标。(四)交货期:按供货通知书要求供货。(五)结算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货到交货地点,货物经验收合格,投标单位开具全额的16%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单位收到发票经财务结算入账后开始付款,按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总价款的90%,其余10%为合同质保金,质保期满双方无异议后支付(不计息),支付低于6个月承兑汇票或现款按招标单位财务每月公布的贴息利率的通知收取资金占用费,由招标单位开具发票,在货款中扣除。(六)合同样表:见附表。
六、招标方信息
(一)单位名称: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二)联系地址: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办公大楼206室;邮编:332500。
(三)联系人:孔工 18870215363。
(四)电话:0792- 6327255。
(五)审计监察部监督电话:李工18870210166。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设备材料公司
公告时间:2018年9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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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技术参数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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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快速铂铑热电偶 |
支 |
500000 |
1.允差:≤ ± 3℃,使用温度1300~1700℃;上限温度范围:1800℃,测量时间:3~5秒。 2.确保快速热电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满足生产过程测温准确。 3.快速铂热电偶头部与管身必须牢固。 4.炼钢厂每月统计一次快速铂铑热电偶不合格量,当合格率≥98%时不合格品按1:1进行赔偿,当合格率<98%时,不合格品按1:5进行赔偿。出现断头、纸管尺寸不合格、测不出温度、温度偏差大于等于4℃都视为不合格。 5.产品出现断档投标单位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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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测温枪头 |
支 |
2400 |
1.保证取样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满足生产过程取样分析,保证安全生产和取出的试样要饱满、致密、表面光滑、无气孔,没有影响分析的凹坑、夹渣、气孔。 2.取样器头部与管身必须牢固。 3.取样器规格应满足以下标准:取样器直管长度 取样样品规格 样品柄930±10mm Φ34×12±1mm Φ7×30±1mm。 4. 产品出现断档投标单位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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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铁水取样器 |
支 |
10000 |
安装部分为双外丝铜接头,内径:10mm,外丝丝距为:1mm,一头丝长:12mm,另一头丝长:8mm,铜接头总长:30mm,中间有一六角边,边宽:14mm,长:10mm,可用14mm扳手来进行安装;测量件可放入安装接头中;外保护接触铜套能将测量件与安装接头进行固定连接。 |
买 卖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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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J-S-I-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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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点:九江市湖口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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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
甲方(买受人):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乙方(出卖人):
甲、乙双方就( )标的物买卖事宜,依据《合同法》,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一、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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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物 名称 |
规格型号 |
厂家型号 |
品牌/生产厂家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小计 (元) |
交货期 |
使用寿命(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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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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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小写: 元 ,大写: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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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6%,若遇国家税率调整,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二、质量标准
(一)标的物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并且不得低于国家及甲方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标的物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二)乙方对所交付的标的物实行“三包”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单证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质保期计算方式:上线使用之日起12个月或验收入库之日起18个月止,以先到之日为准。
三、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方法:无。
四、交货时间和数量:自合同生效起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和数量交货,实际交付标的物数量以甲方计量数据或甲方有授权的人员签字的单据为准。
五、合同履行地及交货方式
(一)合同履行地:九江市湖口县。
(二)交货方式:乙方自选运输方式送至甲方仓库或厂区指定地点,甲方负责卸货,标的物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自乙方将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标的物交付甲方时起转移,甲方接收前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通用标准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八、验收及质量异议处理方式
(一)标的物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但此验收不视为甲方对质量的最终认可,甲方仍可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质量异议通知后五日内到甲方所在地处理,否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质量异议。
(二)标的物在甲方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 内到达甲方现场无条件修复或更换,并赔偿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质量问题,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处理决定。
九、结算付款方式
(一)结算方式:标的物的结算数量以甲方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二)付款方式:货物经验收合格,乙方开具16%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经财务结算入账后一个月内付款,按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货款在发票入账6个月后支付(不计息)。甲方支付低于6个月承兑汇票或现金,按甲方财务每月公布的贴息利率收取乙方资金占用费;甲方开具发票,资金占用费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因甲方原因影响交货的,交货期顺延),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逾期标的物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逾期标的物价款的10%。
(二)标的物在甲方验收和使用中发现存在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对应标的物价款三倍的违约金,并且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该批次标的物价款,上述款项甲方有权从合同总金额和应付乙方款项以及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批次标的物甲方不予退还,并将乙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三)乙方人员和乙方送货车辆进入甲方厂区须遵守甲方厂区安全、消防、环保、交通、卫生等相关规定。因乙方人员和乙方送货司乘人员进入甲方厂区违反甲方上述规定,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
(五)违约金在货款或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须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乙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条款。
(二)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包他人生产或采购标的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四)乙方未按期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五)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六)乙方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二、其他约定
(一)为保证诚信履约,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应以现金方式缴纳 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缴纳,视为违约,乙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0天内退还,不计息。
(二)在本合同项下如乙方违法违规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全额赔偿;赔偿金额从乙方货款或者履约保证金等款项中先行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依法享有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三)在本合同项下乙方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债权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债权无效。
(四)《诚信承诺书》、《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治安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已认真阅悉。
十三、通知与送达
(一)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往来函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采取适格方式送达。
(二)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系双方确认的联系方式;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基于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双方权利及义务履行完毕为止;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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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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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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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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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智华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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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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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工行九江市湖口支行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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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1507235009030018866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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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89213438C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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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92-6327377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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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sc003@fdjgsc.com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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