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楠木村等七条村道路安防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楠木村等七条村道路安防设施建设项目已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北发改投资【2018】2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北川羌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所,建设资金来自2017年度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车购税资金及县级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北川羌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中达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
施工一个标段
2.2建设地点:
北川县境内
2.3建设内容及规模:
永安镇楠木村建设路侧二(B)级波形钢板护栏1.9公里;永安镇永明村建设路侧二(B)级波形钢板护栏2.5公里;永安镇土桥村建设路侧二(B)级波形钢板护栏0.3公里;漩坪乡瓦厂村建设路侧二(B)级波形钢板护栏2.2公里;漩坪乡石龙村建设路侧二(B)级波形钢板护栏1.4公里;青片乡正河村建设路侧二(B)级波形钢板护栏4公里;青片乡上五村建设路侧二(B)级波形钢板护栏11公里
2.4计划工期:
18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1.2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最低不低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二级资质;
3.1.3 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且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3.1.4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必须办理《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多个标段的,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个;□2个) 标段。
3.4有下列情形不得参加投标: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四川”网站(http://www.creditsc.gov.cn/)、“信用绵阳”网站(http://www.creditscmy.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平台中(http://xxgx.scjst.gov.cn/)企业或注册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60分(含)的。
在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myzjj.gov.cn/)中被列入“建筑行业黑名单”的。
?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等级评价中评为D级的。
?有关信用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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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01-23至2019-01-2823:59,登录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网址:
企业未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的,登陆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按注册流程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02-21 09:40,地点为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发布。
7.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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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
北川羌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所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中达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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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510624759702163D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7MA6CM9126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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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66号 |
地 址: |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二路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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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622750 |
邮 编: |
6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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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何先生 |
联 系 人: |
王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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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816-4821104 |
电 话: |
18981972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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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816-4821104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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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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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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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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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16-2860938
注:
(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或选择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否则无效。
(2)因特殊情况,要求投标人必须要两个以上资质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应当是最低且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
(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投标人不再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可相关缩短,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日.期间14日的计算方法为:从招标公告发布的次日起算并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发布的时间为准(发布招标公告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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