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田家至枧头、宋家湾至二广高速宁远互通公路初步勘察设计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新田县田家至枧头、宋家湾至二广高速宁远互通公路 已由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以 湘交函【2019】87号、湘交函【2019】86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国省补助和地方自筹 ,招标人为 新田县高等级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这两个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规模:新田县田家至枧头、宋家湾至二广高速宁远互通公路:田家至枧头段12.401公里,估算投资62585.86万元;宋家湾至二广高速宁远互通段17.068公里(其中新田县境内10.764公里,宁远县境内6.304公里),估算投资61365.61万元。公路总里程数为29.469㎞,项目投资总额为123951.47万元。
主要控制点:田家、白鹤仓、甑子岭、毛里坪、枧头、宋家湾、彭子城、十字。
2.2 技术标准:本项目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为24.5m,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余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规定。
2.3初步勘察设计周期:2019年 5 月 30 日以前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文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的图纸以及初步设计总概算。
2.4 招标范围:全线公路工程的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安全设施及附属工程初步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初步设计总概算,并提交初步设计图纸等全部工作。
2.5 标段划分:两个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招标设 1 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 甲级资质和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资质、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准)至少完成过一条长度不少于30km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初步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类似业绩的有效时间以合同中甲方签字时间或中标通知书上甲方签字时间为准),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初步勘察设计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至 2019 年 2 月 25 日,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休息),在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中亚家园1106) 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工程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安排,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的质疑请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邮箱的形式递交,QQ邮箱:1987270456。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3月1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至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
6.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或采用邮寄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永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yzcity.gov.cn)、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9.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新田县高等级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104号
电 话:13574615693
联系人:刘先生
招标代理: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4、15、16楼
永州办事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中亚家园1106室(市委对面)
联系人:蒋先生 联系电话:0746-8373266 17700275062
监督部门:永州市纪委派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
地 址:永州市市政府一号办公大楼十三层
电 话:0746-6367957;0746-8368712
传 真:0746-6367957;0746-8368712
邮 编:425000
2019年 2 月 15 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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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段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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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甲级资质证书; 3.具有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
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勘察资质和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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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段 |
业 绩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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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近五年内(按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下同),至少完成过1条30km以上(含30km)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工作。 |
注:
1、招标人特别提醒: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其所投标段的业绩要求予以填报,确保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投标人必须填写《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表格应填写满足上表要求的类似工程项目,并标明序号(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
3、表后须附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如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表要求的业绩时,除附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外,还必须另附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补充说明。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投标人须在《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备注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具体设计任务,是独立设计还是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成员单位设计。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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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段 |
信 誉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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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10)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1)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注:第(9)、(10)项以最近3年(按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本次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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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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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最近5年内,负责主持过1条30km以上(含30km)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工作。 |
注:
1.投标人必须提供《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还应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次招标仅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要求并进行审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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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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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 湖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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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见。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初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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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己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8)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0)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1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 ·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 ·己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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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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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 3项或第1.4 ·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 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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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45 分(30-45)
主要人员: 20 分(20-30)
技术能力: 5 分(0-5)
业绩: 15 分(10-25)
履约信誉: 5 分 (5-10)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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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方案二: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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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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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因 素 与 权 重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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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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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技术建议书 |
45 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11 分 |
对招标项目建设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清楚的计10.0~11.0分,较清楚的计7.8~9.9分,一般的计6.6分~7.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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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初步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1 分 |
对招标项目的特点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合理的计10.0~11.0分,较合理的计7.8~9.9分,一般的计6.6分~7.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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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11 分 |
初步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合理的计10.0~11.0分,较合理的计7.8~9.9分,一般的计6.6~7.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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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
12 分 |
初步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可行的计10.9~12.0分,较可行的计8.5~10.8分,一般的计7.2~8.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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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主要 人员 |
20 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20 分 |
项目负责人达到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计12分;近5年内主持的类似项目每增加一项,加4分,加满8分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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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评标价 |
1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10分,El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l、E2,但El应大于E2, E1 = 0.5 E2 = 0.3,评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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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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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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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 审 因 素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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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5 分 |
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
5 分 |
(3)主编过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加一分;每参编过一次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加0.5分,需提供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参编单位名单。(该项加满一分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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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15 分 |
单位业绩 |
15 分 |
单位业绩达到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计9分;近5年内类似项目每增加一项,加3分,加满6分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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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信誉 |
5 分 |
信用评价 |
5 分 |
近3年度(2015-2017)在全国或省级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中获得3次AA的计5分,获得2次AA、1次A的计4分,获得1次AA、2次A的计3分,获得3次A的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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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类似项目”指“一条不少于30km(含30km)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初步勘察设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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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评分因素(投标价除外)得分均不应低于其评分满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o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瞩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