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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峰项目全过程管理审计服务(克旗公司)招标-2019 年 4 月中新能 化大唐能源化工营销有限公司-招标三部(变更公告)

   日期:2019-03-19     浏览:1    
核心提示:项目名称:调峰项目全过程管理审计服务(克旗公司)招标 招标编号:CWEME-1902-ZXNH-009 招 标 人:中新能
 项目名称:调峰项目全过程管理审计服务(克旗公司)招标 招标编号:CWEME-1902-ZXNH-009 招 标 人: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国内公开招标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所属地区: 内蒙古 所属行业: 能源化工 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北京国电工程招 标有限公司受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调峰项目全过程管理审计服务 (克旗公司)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满足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 一、项目简介: 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项目利用内蒙古锡林浩特胜利煤田的 褐煤作为原料和燃料,选择固定床干法排灰纯氧碎煤加压气化、低温甲醇洗净化、 镍基催化剂甲烷化等技术生产天然气。厂址位于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位 于经棚镇西南方向,南距呼海大通道约 10 公里,集通铁路在呼海大通道北侧 2.5 公里处通过。厂址东北方向距离经棚镇 68 公里,西南方向距离浩来呼热镇 12 公里,大石门水电站(本工程的水源地)位于厂址东南方向,直线距离约 43 公 里,供水距离约 52 公里。 根据发展需要,结合一、二系列装置实际生产运行及工程建设的现状,同时 考虑到下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以及调整产品结构、提升项目盈利能力的 需要,已决定依托第二系列生产装置建设调峰项目。项目利用第二系列煤制天然 气装置的净化气生产甲醇、乙二醇和天然气产品。甲醇产品规模为 80 万吨/年, 乙二醇产品规模为 40 万吨/年,天然气产品规模为 6 亿标方/年。公用工程和辅助 生产设施充分依托现有装置,调峰项目建设范围包括工艺装置、储运系统、配套 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 调峰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 329380 平方米(约合 494 亩),装置为连续 运行,年操作时数为 8000 小时,可研估算 347427.22 万元。 调峰改造项目的建设工期为 2019 年 4 月 1 日首批施工人员进场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全部装置中交。 二、招标范围: 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调峰项目全过程管理审 计。 具体工作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三、资质及其他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具备相关项目审计履约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 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方面。 3.2 投标人执业信誉良好,投标人在大唐集团公司近五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 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等不良记录。 3.3 投标人应内部控制健全,在近五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 则的行为。 3.4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 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5 未被列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3.6 投标人应为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2018-2021 年度审计中介机构库成员 单位,且与招标人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不受招标人关联方控制,投标人不得为本 项目及本项目参建单位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3.7 投标人不得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 ( www.gsxt.gov.cn ) 、 全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共 服 务 平 台 (jzsc.mohurd.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3.8 投标人不得有行贿记录,具体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www.spp.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3.9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 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组成数量不超过 2 个。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应 是同一控制下、具有长期战略合作关系能紧密关联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其中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中注协发布的《2017 年度业务收入前 100 家会 计师事务所信息》名单中,或者造价咨询企业须在中价协发布的《2017 年度全 国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百名排序》名单中。组成联合体投标人,应当按照资质 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10 投标的造价咨询机构须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 资质,并具有相应项目管理审计、跟踪审计经验。 3.11 投标人近五年以同一联合体身份承担过至少 1 项总投资金额超过 30 亿 人民币的煤化工工程跟踪审计业务。 3.12 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质,从事相关工程审计或造 价咨询工作年限在 5 年及以上,并且具有煤化工项目全过程管理审计或全过程跟 踪审计业绩。 3.13 业绩必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必须含有项目重要信息:项目名 称、合同签订时间、买方名称、卖方名称、服务范围、签字盖章)。以合同签订 时间为准判断业绩的起点时间。业绩有年限要求时,近五年为 2014 年 1 月 1 日 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 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若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资格条件等内容与商务部分要求不一致,以商 务部分为准。 四、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4.1 获 取 方 式 : 登 录 中 国 大 唐 集 团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http://www.cdt-ec.com),凭企业 CA 证书电子钥匙申购招标文件并办理后续 投标事宜(企业 CA 证书电子钥匙办理请参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钥匙办理指南》。网站客服联系电话:400-888-6262 4.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9 年 3 月 20 日 9 时至 2019 年 4 月 1 日 17 时。 1)招标文件发售、咨询电话:400-888-6262。 2)购标结果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为准。 即日起,我公司开具的标书费发票实行电子发票。发票开具成功后,系统会 以发送邮件和短信的形式通知,请在邮件中查看、保存电子发票,或者点击短信 中的链接即可下载。未收到短信或邮件的,请拨打 400-888-6262,告知客服人 员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待客服人员重新发送后,即可查看、保存电子发票。 4.3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 审查。资格条件未达到招标公告规定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9 年 4 月 9 日上午 10:00。 5.2 送达地点:北京石景山区银河大街 6 号院 1 号楼 B 座三层(银河财智中 心开标大厅)。 5.3 递交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各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递 交纸质投标文件及其电子版,并完成在电子商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工 作。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要求密封的书面投标文件,招标人 不予受理。 开标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投标人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准。纸 质版投标文件应按要求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以便存档备用。 5.4 其他递交方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投标文件电子版需要在大唐集团公司 电子商务平台(网址:http://www.cdt-ec.com)上递交,且实行电子化开标和评 标。开标现场不对投标人书面投标文件进行拆封、唱标,只作存档使用。本次开 标采用电子开标方式,对于网上投标操作不熟悉的投标人,我们将举办培训会议。 有关培训会议的安排事宜,请密切关注大唐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联系方式: 400-888-6262。培训内容:针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的投标操 作及应用,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为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提供现场培训和投标文件 上传支持服务,供应商须携带笔记本电脑及电子钥匙到场。如未按时参加培训, 造成投标文件上传失败,我方将不承担相关责任。 5.5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仅 在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中 国 大 唐 集 团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http://www.cdt-ec.com)上发布招标公告,其它任何网站不得转载。” 5.6 重要提示:如参加投标,请务必留意招标文件中对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此次招标的保证金账户是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保证金系统为投标人 针对所报名的标段生成的唯一的一次性账户(保证金帐户每次招标、每标段、每 个投标人均不相同,请务必不要多标段合汇,且保证金到帐会有一定时间差,请 务必不要重复汇款,建议在开标前 5 日内汇出),以免影响保证金退还。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6.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址: http://www.cdt-ec.com)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 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七、报名联系人 标书发售及平台服务电话:400-888-6262 招标代理: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 孙健 电 话:010-68777962(电话无人接听时,请发邮件) 邮 箱:sunjian@cweme.com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银河大街 6 号院 1 号楼银河财智中心 A1 座 1009 室 邮 编:100040 八、关于公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督察电话的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畅通 招标采购业务投诉渠道,现公布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督察电话,具体事宜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 1.通过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设定不合理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指定 专利、品牌等方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通过劝说潜在投标人不参加或退出招标采购活动,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共同投标,划分不合理的标段等方式,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通过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信息,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等 方式,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影响公平竞争的; 5.通过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向特定投标人泄露 涉密信息等方式,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时限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等情况的; 7. 其他无正当理由干涉招标过程,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的行为。 (二)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 1.通过发布与实际采购内容不一致或名称模糊含混的招标公告,向潜在投标 人提供错误的开标时间、开标地点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采 购活动的; 2.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能影 响公平竞争的涉密信息的; 3.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4. 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5.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 人提供咨询的; 6.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其他投标人的以下行为: 1. 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 等方式,串通投标的; 2.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业绩,提供虚假的项 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督察电话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督察电话:010-66586738; 接听时间:每个法定工作日的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 三、处理流程 督察电话由工作人员负责接听,全程录音。电话内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人须按工作人员要求在拨打督察电话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实名投诉书,投诉书 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投诉书内容属于受理范围,且线索清晰、事实清楚的,集团公司将依据相关 规定调查处理。不予受理的投诉,由工作人员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 理由。 四、注意事项 (一)对于集团公司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的投诉,以及 已由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 不在受理范围内。 (二)不在上述受理范围的招标采购业务咨询、质疑和投诉,请与招标公告 公布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联系,或与招标代理机构投诉处理部门联系(电话: 010-68777970,传真:010-68777672,邮箱:tousu@cweme.com)。 (三)要求实名投诉,具体以本通知第三部分“处理流程”要求为准。 (四)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虚假、恶意投诉, 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明材料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定时期内在集团公司系统停止授标。 附件:投诉书内容要求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2)被投诉人名称; (3)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提供工 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 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起投诉日期; (8)之前的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材料; (9)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 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 理的权限和事项; (10)外文投诉书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解释材料以中文译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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