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凤凰磁浮文化旅游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凤发改字[2019]56号备案,招标人为凤凰磁浮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土建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项目一期工程起于凤凰高铁站,到达民俗园站,线路总长9.15km,共设车站5座(含预留车站1座),车辆段1处。本次招标工程费约110000万元。
2.2 招标范围:凤凰磁浮文化旅游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全线路土建工程、车站建安工程(不含装修)、车辆段建安(不含装修、机电)及土建工程、轨道工程、大临工程(梁场建设、便道)等。具体参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 标段划分:本次土建工程施工招标为二个标段。
FHCF-01标段:YCK0+000~YCK4 +456线路土建工程(含7号墩)、YCK0+000~YCK4 +456预制梁运输及安装、车站(磁浮高铁站,不含装修)建安工程、车辆段建安(不含装修、机电)及土建工程、轨道(YCK0 +000~YCK9 +150全线路轨道)工程、大临工程(便道)等。具体参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FHCF-02标段:YCK4 +456~YCK9 +150线路土建工程(含城北隧道、金萍隧道、粟湾隧道)、YCK0 +000~YCK9 +150全线路预制梁、YCK4 +456~YCK9 +150预制梁运输及安装、车站(城北客运站、古城揽胜站、民俗园站,不含装修)建安工程、大临工程(梁场建设、便道)等。具体参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4工期:14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以下资质:
FHCF-01标段:
(1)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两项资质有其一)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和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两项资质同时具有)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附件1。
FHCF-02标段:
(1)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两项资质有其一)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附件1。
3.2本次招标FHCF-01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 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2.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2.3 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2.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3.2.5 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3.2.6 其他要求:联合体由不超过 2 个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各方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1]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2]、管理[3]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详见附件2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1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12时,下午15时~17时(北京时间,下同)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楼1214室)持单位介绍信(注明标段)、经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联合体投标提供)和下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经办人二代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400元,一律现金支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有意参加投标者可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
6.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00分至9时00分将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和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递交至长沙市万家丽南路2段29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详见交易中心大厅屏幕)交招标人签收,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开标仪式。
6.3 逾期送达、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4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各标段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1)投标人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划到以下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上(以到账时间为准):
户 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湘府路支行
第FHCF-01标段账号:607003043
第FHCF-02标段账号:607003051
(2)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7.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事宜
7.1在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招标人将及时通知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
7.2招标人按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电力招标采购网(http://bulletin.dlztb.com)、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凤凰磁浮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凤凰县S308凤凰县委党校大院(凤凰国宾国际酒店一楼)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18974836783
招标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楼
邮 编:410004
联系人:聂灿 杨佩 罗洲
电 话:0731-84452818 85780866
传 真:0731-84439000
邮 箱:276323031@qq.com
监督部门: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凤凰县沱江镇虹桥东路与豹子湾路交叉口西150米
电 话:0743-3221991
邮 编:416200
10.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附录5)
2.评标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2019年7月5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FHCF-01标段: (1)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两项资质有其一)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和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两项资质同时具有)
FHCF-02标段: (1)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两项资质有其一)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1、2018年企业净资产不少于30亿元; 2、2018年企业流动比率不小于1; 3、2018年财务净资产收益率大于零; 4、2018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0%。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财务状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需满足。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最近5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完成过: FHCF-01标段: (1)1个合同里程长度不低于8km的高速铁路正线土建工程施工或1个合同里程长度不低于8km的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 (2)1座高速铁路特大桥或高速公路特大桥工程施工。 (3)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的车辆段土建工程(铁路或轨道交通)施工。 (4)1个合同里程长度不低于8km的高速铁路铺轨架梁工程施工。 FHCF-02标段: (1)1个合同里程长度不低于8km的高速铁路正线土建工程施工或1个合同里程长度不低于8km的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 (2)1座高速铁路特大桥或高速公路特大桥工程施工。 (3)1座高速铁路中长隧道或高速公路中长隧道工程施工。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如一个合同符合多种业绩要求,视同满足多个业绩。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业绩均可。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1.4.4项情形之一
|
注:
-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和“投标人须知”
正文第1.4.3、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投标人的
信誉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职 位 |
职 称 |
建造师证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工作经验要求 |
人员数量(人) |
项目经理 |
高级工程师 |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铁路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须注册在投标人处。 |
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B类) |
最近5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担任过一个高速铁路正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段或一个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或副经理。 |
1 |
项目总工 |
高级工程师(铁道工程相关专业或公路工程相关专业)[1] |
/ |
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B类) |
最近5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担任过一个高速铁路正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段或一个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段的总工或副总工。 |
1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
3.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4.投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进场,否则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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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 (2)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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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电汇、网银)形式,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的原件和银行查询授权书的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评审标准: (1)形式性评审 a.投标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 b.投标报价未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含保险); c.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d.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U盘的投标报价一致。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5)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人填写了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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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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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组成: (1)施工组织设计: 40 分; (2)业绩: 9 分; (3)履约信誉: 11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组成: (1)评标价: 4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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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 理论成本价的确定: 理论成本价=(最高投标限价×60%+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理论成本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或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40%)×0.88(如果参与理论成本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理论成本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0.6+评标价平均值×0.4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 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 经当场核实确认之后, 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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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至少保留四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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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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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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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40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7分 |
好的计6.3-7分; 较好的计5.7-6.2分; 一般的计4.2-5.6分。 |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7分 |
好的计6.3-7分; 较好的计5.7-6.2分; 一般的计4.2-5.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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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4分 |
好的计3.6-4.0分; 较好的计3.3-3.5分; 一般的计2.4-3.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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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4分 |
好的计3.6-4.0分; 较好的计3.3-3.5分; 一般的计2.4-3.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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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好的计4.5-5.0分; 较好的计4.1-4.4分; 一般的计3.0-4.0分。 |
||||||||||||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4分 |
好的计3.6-4.0分; 较好的计3.3-3.5分; 一般的计2.4-3.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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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4分 |
好的计3.6-4.0分; 较好的计3.3-3.5分; 一般的计2.4-3.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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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5分 |
好的计4.5-5.0分; 较好的计4.1-4.4分; 一般的计3.0-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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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评标价 |
40分 |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4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40-偏差率×100×E2(低于理论成本价的投标报价计算评标价得分); 其中: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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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其他因素 |
9分 |
业绩 |
FHCF-01标段: 符合招标公告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3要求的计4分; 1、每增加1个合同里程长度不低于8km的磁浮交通工程铺轨施工的加计2分,最多计2分; 2、1座高速铁路特大桥工程或高速公路特大桥工程施工的加计1分,最多计3分; 本项最高计9分。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业绩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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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CF-02标段: 符合招标公告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3要求的计4分; 1、每增加1座高速铁路特大桥工程或高速公路特大桥工程施工的加计1分; 2、每增加1座高速铁路中长隧道工程或高速公路中长隧道工程施工的加计1分; 本项最高计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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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 |
履约信誉 |
最近3年,铁路工程或公路工程项目每获得一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或詹天佑奖或李春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计1.5分,最多计6分。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获奖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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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湖南省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企业,计3分。 注:联合体投标的,只计取联合体牵头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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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分表
注:1、信用等级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的铁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2、联合体投标的,只计取联合体牵头方。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分表
注: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说明:最近一次评分周期,施工企业不同评审得分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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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评标结果 |
补充3.8.3: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新增:3.8.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
3.9
|
重新招标 |
新增: 3.9 重新招标3.9.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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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3)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B;
3.1.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
3.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3.2 项和第 3.3.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3.2 项和第 3.3.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3.2 项至第 3.3.5 项内容不适用。
[1] 铁道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铁路线路、站场、路基、轨道等专业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招标文件所列“单位负责人”均作本条所释)。
[2]控股,是指出资额(持股)占股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招标文件所列“控股”均作本条所释)。
[3]管理,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招标文件所列“管理关系”均作本条所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