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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新区医院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
补遗(02)
一、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中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现修改为: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更改为2019年 8 月23日9时 30 分,其它内容不变。
招标人: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