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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font color='#0066FF'>[线下]</font>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乐安县人民法院鳌溪法庭审判庭改造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第

   日期:2019-08-17     浏览:0    
核心提示:受乐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鳌溪法庭审判庭改造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第一次招标,因实质
受乐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鳌溪法庭审判庭改造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第一次招标,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故流标。现举行第二次招标,受乐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鳌溪法庭审判庭改造项目进行询价采购,邀请有相应资质和具有相应供货能力的厂家或供应商根据询价文件要求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提供满足要求的货物。采购项目要求如下:

(一)招标编号:JXZH-L-XJ-2019-21-1

(二)招标方式:询价采购

(三)采购内容:

品目

单位

数量

预算金额

鳌溪法庭审判庭改造

1

19万元

 预算总金额:19万元(详见货物要求技术参数)

(四)投标人须知:

1、报名时间及购买询价文件方式:凡有意对本项目投标的单位,可在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bm.jxlean.gov.cn/ztb)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后直接投标。各投标人请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9:00时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到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开标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22日上午9:00时在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各投标人须派代表持所需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出席开标会议。本询价采购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3800元整,保证金必须用信封密封完好并加盖公章开标截至时间前提交。

2、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与本项目相吻合)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开标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

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单位信用证明(操作步骤:登录“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首页,在“信用信息”一栏中输入单位全称搜索,然后将全部搜索结果截屏打印并加盖公章。)

     备注:开标时必须按以上要求提供资料文件作为资格审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并且将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3、其他要求:

①本项目为承包方式,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该项目的材料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税票和保养等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即交钥匙价),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②投标人需所有参投产品技术参数,必须是全新、正宗、原装的产品;如有技术偏离,则必须不低于招标方的技术参数要求。

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由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

④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货到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价款的 90%,余款 10%一年质保期过后无质量问题七个工作内付清。

4、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一正二副)

(1)①投标承诺书;

②政府采购询价报价表;

③技术规格偏离表;

④所有参投技术参数;

⑤投标人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三证合一);

 ⑥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否则报价无效);

⑦投标人认为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

(2)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张,使用打印机打印,每页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装订并且胶装成册放入密封袋,在密封袋的所有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袋外应写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启封”。投标文件密封及制作不规范,不予受理。

5、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参加投标(应提供认定证明原件或认定证明复印件加盖认定单位公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一)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大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中型企业;

(三)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必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格式详见“附件”)。

(四)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格式详见“附件”)。

(五)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六)监狱企业视同小、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七)节能环保产品

(1)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强制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范围内选择产品参与协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采购人购买的产品不属于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对于供应商选择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范围内产品参与协商的,予以优先采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确定中标供应商由询价小组进行。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以合理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出现服务、质保、交货时间、最低报价等均相同的情况,将组织最低报价的报价人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必须低于第一次报价。

7、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遵循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通行规则。

8、联系方法:有关此次招标事宜,可按以下联系方式联系

采购代理机构办公地点:乐安县商贸大道210号(育泉大酒店旁)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679433695

采购单位:乐安县人民法院                联 系 人:余先生          

联系电话:0794-6596403

采购监督部门:乐安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4-659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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