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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机关印刷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日期:2019-08-23     浏览:0    
核心提示: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机关印刷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机关印刷服务
项目编号:ZCZB-2019-16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燕燕
项目联系电话:027-8732854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联系方式:李燕燕 027-8732854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铭欣、肖雨豪、王陈、陈倩027-87710156-811
代理机构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座32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第一联采用45g无碳上纸红色油墨印刷,并采用防伪油墨套印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票证监制章 ,采用喷码设备喷印8位数号码,在显微镜下呈点状分布;
第二联采用47g无碳下纸黑色油墨印刷,并采用防伪油墨套印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票证监制章 ,采用喷码设备喷印8位数号码,在显微镜下呈点状分布。
关于需求数量的说明:原则上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的数量执行,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需求在年度预算内对印制数量进行调增及调减,并最终按照主管税务部门确定的数量执行。投标人应充分评估印制数量变化可能产生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不保证中标供应商的最低印量。中标供应商每年的具体印制数量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实际下达的印制数量为准,并按照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2、具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且投标的内容应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范围内;3、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防伪票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4、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开标当场查询结果为准);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08:00 至 2019年08月3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座32楼)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00-17:00时,到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座32楼)凭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及开票资料【含1)开票单位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地址、4)单位联系电话、5)开户行及账号。】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9月16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9月16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座32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及企业相关数据资料。
代理商投标需同时提供制造商及代理商双方的数据资料(制造商直接投标的仅需提供制造商数据资料),如果数据资料与声明函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
3、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发布编辑:mof.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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