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目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主要服务内容及要求 | 预算总金额(元) |
一 | 法律服务(国内服务) | 2 | 年 | 一、服务对象: 为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区直、区属(驻区)部门(单位)(不含区属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服务单位如下: 1、赣州蓉江新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中共赣州蓉江新区工作委员会巡察组)机关、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赣州蓉江新区党群工作部、赣州蓉江新区机关党委、中共赣州蓉江新区工作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赣州蓉江新区财政局、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州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赣州蓉江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赣州蓉江新区产业招商局、赣州蓉江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 2、赣州蓉江新区征收搬迁办公室、赣州蓉江新区项目建设办公室、赣州蓉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赣州蓉江新区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赣州蓉江新区工作委员会、赣州蓉江新区妇女联合会; 3、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赣州市司法局蓉江新区分局、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蓉江新区大队、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蓉江新区分局、赣州市环境保护局蓉江新区分局、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蓉江新区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蓉江新区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潭东税务所。 具体服务对象根据管委会及驻区单位有关“三定”规定进行调整。 二、服务内容: 1.对服务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为服务单位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对服务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4.协助服务单位处理化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其它非诉讼民事、行政纠纷; 5.参与涉及服务单位的信访接待、信访案件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6.对服务单位在对外交往、重大项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如需对该重大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则需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7.协助服务单位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协助采购人依法答复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8.应服务单位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行政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提高服务单位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9.应服务单位要求,为服务单位编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进行法律咨询。如需全程参与专题调研,对规划、计划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则需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10.就服务单位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11.通过参与服务单位法律事务处理,加强实体证据审查,预防和避免处理事务侵权,减少各种信访、诉讼的发生; 12.应服务单位要求定期派遣律师前往服务单位坐班; 13.为服务单位管委会外聘人员制定个性化人力资源法律方案。并为管委会的人力资源工作提供全方面的法律服务。起草和审核聘任、解聘等重要法律文件,对劳动用工程序的合法合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14.为服务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土地拆迁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如需为土地拆迁工作提供、阐述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和审核拆迁工作中的法律文书、材料收集,并对拆迁工作程序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则需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15.协助服务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闲置土地清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如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清收法律方案,对土地清收全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则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16.应邀就上级政府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汇报并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法律障碍问题; 17.接受管委会委托处理服务单位的历史遗留法律问题; 18.办理服务单位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费用:不超过40万元/年 (一)办理采购人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采购人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因在本区外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等; 3.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二)采购人就第一条所列服务内容如形成了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委托中标方办理的,应向中标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中标方应当给予优惠收费。 1.中标方受采购人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每一审级6000元—15000元/件,连续代理两个审级的,二审代理费在一审收费的基础上优惠2000元/件(优惠后不低于6000元/件)。重大疑难案件另行协商代理费用。 2. 除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按每项50000元-80000元进行收取。 四、通知和送达 采购人、中标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邮箱送达,一方变更地址、传真、邮箱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邮当日视为送达,因地址不详等原因退回的视为送达。 | 8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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