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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授权代表参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无须提供); (四)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承诺;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以下之一): 1.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2.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七)投标人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任意时段); (八)投标人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任意时段); (九)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 第二包,供应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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