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道路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勘察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乌海市道路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已由乌海市批准建设,乌海市财政局以乌财购准字(电子)[2019]0934号批准招标,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改建工程共分三段,机场路过水路面改建桥梁工程长700m,与机场引线平面交叉,公路一级标准,设置8-20米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1座;海南至乌达重载公路互通改建工程长1147m,公路二级标准,设置470米跨线桥1座;乌达区矿区公路改建工程长844m,公路二级标准,设置3-20米桥梁1座。总投资估算8664.43万元,由上级补助和乌海市政府投资。
2.2 施工图勘察设计周期:为180日历天(或业主另行约定的时间)。
2.3 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编号:2019SKSHZ0229,具体工程内容包含:工程勘察测量、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预算,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包括分标段招标图纸、参考资料、概预算文件、配合完成施工单位进行开工前的公路用地征拆设计放样工作等),建设过程中其它设计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包括提供技术交底、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人员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并满足以下要求:
资质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业绩要求:近5年内(2014年8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2座以上独立大桥、1条公路一级及以上等级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是1个项目内包含桥梁、公路)。
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5年内(2014年8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等级勘察设计工作,并附有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至少1年以上(2018年至今)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人所属社保的至少1年以上(2018年至今)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 : //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被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 / 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 /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 / 。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 凡被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7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件,对于资格审查时未列入“公路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企业名录”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
3.8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本条规定)。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式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见招标公告附件。
5.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 。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及招标预备会。
6.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2日,每日上午8 时30分至 12时00分,下午 15时 00分至 18时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在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名,开标当日在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现场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6.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
7.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7.1 招标人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7.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上午8时3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府大道奥体中心A入口)。
7.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8.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上发布
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nmgp.gov.cn)、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www.whjtw.gov.cn)、
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whggzy.com)、
乌海日报。
8.2 本项目只接受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库中已审核通过的会员报名,未进行网上注册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会员办理网址请参见(http//www.whggzy.com)栏目中“会员注册流程”】,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导致无法报名,责任自负;
9. 监督部门
招标人监督机构: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
电 话:0473-2052184
邮 编:016000
10.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
邮 编:016000
电 话:0473-2052180
联 系 人:刘工
招标代理:内蒙古远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汇商广场B1座5055室
乌海办公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桌子山东街5号
邮 编:016000
电 话:15174708288
传 真:0473-3133638
联 系 人:白工
邮 箱:nmgyszbwhb@163.com
公告附件: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2、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具有公路行业相关资质的投标人必须列入“公路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名录”。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近5年内(2014年8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2座以上独立大桥、1条公路一级及以上等级勘察设计项目(可以1个项目内包含桥梁、公路)。 |
注:1、若一项业绩同时包括1项或以上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视为同时满足1项或以上的勘察设计要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投标人在2018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或在2018年度“省级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
注:投标人应针对本表所列情况在投标文件中对其信誉情况逐条作出说明。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作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2014年8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等级勘察设计工作。 |
二、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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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 (资质、业绩、人员、信誉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8)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0)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7.4 项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②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③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① 技术建议书: 45 分 项目负责人: 20 分 业绩: 20 分 履约信誉: 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③: 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④: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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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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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技术建议书 |
45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15分 |
根据对本项目的所在地区、建设规模、主要工作内容等阐述情况,对本项目设计理念与思路充分的阐述和优化并适合本项目情况,得9~15分。 |
|||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0分 |
根据对本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针对性,关键技术问题对策,技术建议等情况,得6~10分。 |
||||||
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 |
5分 |
根据对本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提出不同看法,技术建议等情况,得3~5分。 |
||||||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5分 |
根据对本项目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合理情况,得3~5分。 |
||||||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
5分 |
根据对本项目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情况,得3~5分。 |
||||||
5分 |
根据投标人对后续服务的承诺及保证措施合理情况,得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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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项目负责人 |
20分 |
16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得16分。 |
||||
4分 |
在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公路一级及以上等级勘察设计业绩加2分,本项最高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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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F-偏差率×100× E 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F+偏差率× 100× E 2。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E1、E2,但 E1 应大于 E2 其中,F=10;E1=0.2;E2=0.1;投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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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其他 因素 |
业绩 |
20分 |
类似勘察设计项目业绩 |
12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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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
在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5年内(2014年8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每增加1项公路一级及以上等级勘察设计项目加2分,本项最高加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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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信誉 |
5分 |
信用等级 |
3分 |
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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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投标人在2018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或在2018年度“省级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A”级或以上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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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 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