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发电  电厂  电网  铁路  核电  内蒙古  山东  风电  消防  辅机 

慧民雅居247号12栋1层1号商铺

   日期:2019-09-10     浏览:0    
核心提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缴纳每个标的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三、本次报名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意向受让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估对象都江堰市幸福路(幸福路61号附3号、63号附3号、85号附1号)、北街(都江堰市北街27号)、南街(都江堰市南街60号)、西街(都江堰市西街108号附3号、61号)、彩虹大道北段“慧民雅居”商铺(含应分摊的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评估对象幸福路61号附3号、63号附3号、85号附1号、136.138.140号)、北街27号、南街60号、西街108号附3号、61号商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评估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未提供,本次评估对评估对象均按权利状况完整、未来可以取得合法权证为假设前提;本次评估对象应分摊的土地以出让、商业、法定年期4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假设前提。但未扣减办证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及应补缴的出让金。

2、关于未办证面积说明

评估对象都江堰市幸福路(幸福路61号附3号、63号附3号、85号附1号)、北街(都江堰市北街27号)、南街(都江堰市南街60号)、西街(都江堰市西街108号附3号、61号)、彩虹大道北段“慧民雅居”商铺(含应分摊的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评估对象幸福路61号附3号、63号附3号、85号附1号、136.138.140号)、北街27号、南街60号、西街108号附3号、61号商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建筑面积来源于委托方提供的申报明细表(经测绘)。

3、关于评估对象地址的说明

(1)评估对象位于都江堰市幸福路(幸福路61号附3号、63号附3号、85号附1号)、北街(都江堰市北街27号)、南街(都江堰市南街60号)、西街(都江堰市西街108号附3号、61号)、彩虹大道北段“慧民雅居”商铺(含应分摊的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评估对象幸福路61号附3号、63号附3号、85号附1号、136.138.140号)、北街27号、南街60号、西街108号附3号、61号商铺、彩虹大道北段“慧民雅居”,经委托方现场指认查看地址与申报地址一致。

(2)评估对象位于都江堰市幸福路(136.138.140号)实际勘查地址为:都江堰市幸福路138号商铺一间(其中:底层约50平方米,剩余792.48平方米为2层)(含应分摊的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现场指认查看地址与申报地址不一致。由此产生的面积纠纷由委托方负责。

4、评估结论包含商铺占用范围内应分摊的出让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该土地使用权若与房屋分割处置,本估价结果无效。评估结论为交易双方各自负税条件下最可能实现的价格。

二、其他事项 1、本次交易标的系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商业用房,该交易标的已由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都江堰市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公开转让,交易成功后由产权持有人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资产明细详见《资产处置信息表》。

2、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资产标的无查封、无诉讼,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

3、本次转让标的部分涉及租赁。部分租赁标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即原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向西南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在网络竞价时按照过程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未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履行报名手续均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本次资产涉及租赁且租赁未到期的,受让方在受让后需继续承接原租赁合同。部分标的涉及租赁的自交易完成(以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为准)之日起租赁收益归受让方享有。租赁状态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5、本次资产处置,评估报告所述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标的产权面积和使用期限以产权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登记为准,如存在误差,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金额。部分标的没有办理分户产权证的(具体见相关房产证),标的产权面积和使用期限以产权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登记为准,若确权面积误差比值在正负3%以内(含3%)的,不影响本次成交结果及成交金额。若确权面积误差比值超出正负3%时(不含3%),超出部分或少于部分按照成交时的单价据实结算,即多退少补。(备注:根据房屋最终成交价测算出每平方米的价格)
6、本次交易完成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以及在获得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36个月内,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证明,若无法为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证明,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在交易完成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以及在获得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30天内,由转让方将交易标的交付给受让方。

8、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于成交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查验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结构、过户、租赁情况以及转让标的接收等)。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10、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看,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凭转让方盖鲜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

11、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成都市房屋限购政策并在报名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如因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12、本次交易将采取动态报价方式,即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10倍。

13、本次交易完成后,涉及权证办理过户中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涉及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经纪代理服务费由转、受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14、因都江堰近年来部分地方进行地理位置规划调整,而转让方也未及时办理相关权证变更手续,因此本次处置资产中会涉及部分商铺规划后的地理位置与权证登记位置不一致,具体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15、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开具标的处置价款(含税价)的增值税发票。

16、本次标的查看的联系人:胡老师,联系电话:13880769685;齐老师,联系电话:18200361869,查看标的时间为公告期内上午9点—12点,下午1点—5点。

17、其他事项详见《评估报告》及《产权交易合同》。


一、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3、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
4、意向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6、意向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7、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9、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五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本所按照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要求,确认其中1家意向方符合签约条件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scggzy
 
 
扫一扫快速入网
 
更多>同类招标

最新资讯
最新行情
网站首页  |  授权书  |  认证审核  |  银行汇款  |  信用评价  |  服务说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银行汇款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1201775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