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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产设备车辆轮胎采购项目谈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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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产设备车辆轮胎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 |||||||||||||||||||||||||
| 一、项目内容: | |||||||||||||||||||||||||
| (一)项目名称:国产设备车辆轮胎采购项目 | |||||||||||||||||||||||||
| (二)项目编号:CGXM-GHD-E-202616260 | |||||||||||||||||||||||||
| (三)资金来源: | |||||||||||||||||||||||||
| (四)项目地点:北京市 | |||||||||||||||||||||||||
| (五)项目需求: | |||||||||||||||||||||||||
1.采购产品要求 (1)供应商承诺按照采购方采购需求(以采购方提供的采购订单为准)提供相应数量的货物,所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原厂生产,规格型号必须与原厂一致,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安全性能等标准,满足使用要求。 (2)供应商提供的轮胎从生产日期起至送达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之日不应超过18个月。(例:若要求送达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的时间为2026年7月1日,则供应商所提供轮胎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不早于2025年第1周。) (3)供应商有责任协助做好其所供物料的市场服务工作,并及时分析改进市场反馈的货物质量问题。在采购方有需要时,供应商应及时免费为采购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 (4)如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存在设计、制造等质量上的缺陷,或货物无法满足设备使用性能,采购方可书面向供应商提出调换、退货或索赔要求,如采购方需调换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方调换货物通知的次日供货,如供应商不能按时补充或调换的,采购方有权退货,且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5)对于国家或地方技术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及因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配件,由供应商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及连带责任。 (6)针对采购方认为存在质量缺陷或无法恢复设备性能的配件,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进行检测鉴定,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根据检测鉴定的具体情况,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进行更换、退货等处理措施。 2.服务标准 (1)供应商为采购方所购产品提供自验收之日起12个月的质量保证。在此期间如发现货物存在问题,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退换。货物的隐蔽瑕疵(例如发生货物被生产厂家召回等情形的或需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的)不受上述期限及预计签署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对于货物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暴露的任何隐蔽瑕疵供应商都应负责,给予免费更换或赔偿采购方因产品受到的损失。 (2)供应商在指定区域提供货物或服务时,施工人员、施工车辆及工具等必须遵守采购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及安全消防知识。 (3)供应商应承担为执行本项目而投入的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 (4)供应商须将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566号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地面服务保障基地),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5)供应商应保留货物质保期内全部与进货渠道有关的单据,必要时采购方有权对供应商的来源渠道单据进行查看。 (6)供应商应免费向采购方提供轮胎压装、更换内胎/气门芯/气门嘴/密封圈服务,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若前述配件出现老化、开裂、变形、密封失效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供应商应免费提供规格匹配的配件并完成相应服务,必要时还需协助采购方进行轮胎的装卸工作。 (7)供应商在压装新轮胎前须清洁轮毂,压装后应将胎压充至胎体标识最大额定气压的80%,并在作业完成后于轮胎上统一悬挂标识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实际充气压力、作业日期及充气介质。 (8)当供应商所提供的轮胎出现更新换代或停产状况时,供应商须提供货物生产厂商或车辆厂商的相关说明;同时,对于供应商所提供的取代配件(因配件更新换代或停产),应按协议约定的原轮胎型号下达订单及计算价格。 (9)在拆卸旧轮胎、压装新轮胎作业过程中,如由于供应商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车辆出厂配置的胎压监测装置损坏,供应商应免费提供胎压监测装置的维修、更换及调试服务,确保装置功能正常。 3.交付时间和地点要求 (1)采购方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供应商货物采购订单内容,供应商在收到货物采购订单之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采购订单信息并按照承诺的日期内将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 (2)供应商保证按采购方采购订单供货并制作送货单供采购方签收使用。货物供货期最长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宇通E12车型所使用的轮胎供货期不应超过6个小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产品交付时间的,供应商应在收到订单之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说明,采购方有权撤销原订单,重新下达订单,调整产品交付时间,具体以采购方最终采购订单为准。 (3)供应商保证提供符合车辆生产厂家质量标准要求的货物,必要时提供检测报告。 4.验收标准 (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订单约定的日期、地点、产品订购信息及质量标准进行供货,采购方按照上述内容进行验收。若货物质量、数量等均无误,则验收合格,采购方在采购订单及供应商提供的送货单上签署″验收合格”字样,并注明验收人姓名及日期。采购订单由采购方留存;送货单一式两份,采购方与供应商各保留一份。 (2)若货物验收不合格,采购方有权部分接收或不接收货物,对不接收的货物,供应商应在次日负责补充或调换,如供应商不能按时补充或调换符合要求的产品,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采购方仅对接收部分的货物具有保管和结算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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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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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名要求: | |||||||||||||||||||||||||
| (一)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 |||||||||||||||||||||||||
|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6年05月22日至2026年05月28日23时59分59秒 (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且完成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 (三)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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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 |||||||||||||||||||||||||
| (一)报名合格的供应商在平台进行供应商准入,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准入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供应商库。已在库内的供应商不用再提交准入申请。(二)请报名合格的供应商按后续接到文件发放通知后立即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按规定时间下载谈判文件,过时将无法下载。 | |||||||||||||||||||||||||
| 五、响应文件编制 |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 |||||||||||||||||||||||||
| 六、响应文件递交 |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 |||||||||||||||||||||||||
| 七、谈判相关事宜 | |||||||||||||||||||||||||
|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具体谈判流程及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购)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pur.airchina.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同时发布。 | |||||||||||||||||||||||||
| 九、联系方式 | |||||||||||||||||||||||||
| 采购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联系人:付娆 | |||||||||||||||||||||||||
| 联系人电话:010-64538641 | |||||||||||||||||||||||||
| 联系人电子邮箱:furao@airchina.com | |||||||||||||||||||||||||
| 系统操作问题的咨询,可拨打中国航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详见平台首页(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 | |||||||||||||||||||||||||
| 十、其他 | |||||||||||||||||||||||||
(一)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需为PDF格式,全部报名材料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格审查及结果通知:我司将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审查结果将另行通知。 (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认为本项目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于公告截止日前向项目联系人提出质疑。质疑须实名制,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联系方式见公告附件″质疑联系渠道”。 (四)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2.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3.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4.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请求及主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5.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及正当合法的来源渠道说明; 6.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 7.提出质疑的日期; 8.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