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电力台山电厂#1-#7机组石膏销售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用全电子招投标方式。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国华电力台山电厂#1-#7机组石膏销售项目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投标人购买项目法人#1-#7机组发电副产品脱硫石膏进行综合利用,并负责#1-#7机组脱硫石膏的运输,保证脱硫石膏及时拉运并不产生环境污染。运输时间由项目法人统一调度安排。预计#1-#7机组一年脱硫石膏可产量约15万吨(按机组理论利用3500小时计算,其中1-5号机组约8万吨、6-7号机组约7万吨),3年预计共产出45万吨,此招标量仅为暂定量,实际处理量以招标人实际可供量为准。本项目按机组划分为2个标段,每家投标单位最多仅可中1个标段,具体标段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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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段名称 |
年预估量 |
合同期限 |
合计预估量 |
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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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1标段 |
8万吨/年 |
3年 |
24万吨 |
台电1-5号机组产出的石膏在排放口装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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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2标段 |
7万吨/年 |
3年 |
21万吨 |
台电6-7号机组产出的石膏在排放口装车销售 |
注:投标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段投标。
2.3工期:合同期限三年,计计划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投标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石膏销售或相关业务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3】投标单位近三年(2017、2018、2019年)至少有一年具有年处理石膏8万吨及以上的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必须提供与石膏用户(水泥厂或建材厂等)签订的石膏年销售总量8万吨及以上的有效合同以及用户证明材料(加盖用户公章并提供用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作为证明文件;
2)投标人为用户的,必须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年处理8万吨及以上能力的相
关证明文件。
【4】投标单位必须具备1万吨及以上的石膏贮存能力并需提供证明材料:
1)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提供自有或租赁堆场或销售合同乙方自有或租赁堆场的相关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堆场需提供产权证书、现场照片等作为证明材料,如为租赁堆场需提供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产权证书及现场照片等作为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为用户的,提供自有或租赁堆场的相关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堆场需提供产权证书、现场照片等作为证明材料,如为租赁堆场需提供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产权证书及现场照片等作为证明材料)。
【5】有自有运输车辆或海船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车辆或海船的证明文件,无自有运输车辆或海船的投标人,需提供与运输企业或船运企业所签订的与本项目同期的或长期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意向书;
【6】投标人为经销商的,自2017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日,具有3个及以上从电厂购买石膏或电厂副产物的合同业绩,需提供合同文本等证明材料;
【7】投标人为用户的,自2017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日,具有3个及以上购买石膏或电厂副产物的合同业绩,需提供合同文本等证明材料;
【8】投标人近三年内(2017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日)未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环境责任事故;
【9】其他要求:投标人无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投标人未列入发改委和人行“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黑名单;未列入最高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清单;未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企业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注:母子公司资质业绩均不得互相借用。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购标前必须完成供应商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请勿重复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附件一。
4.2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9年09月24日 09时00分至2019年09月29日 16时30分。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每标段/包人民币500.0元,售后不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