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榆林化工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一阶段工程)中央化验室便携式分析仪器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用全电子招投标方式。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中央化验室便携式分析仪器设备(共41台)的供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技术参数见附表《招标货物一览表》
招标货物一览表
包号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备注 |
1 |
仪器仪表 |
便携式微量氧分析仪 |
|
2台 |
进口 |
便携式氧纯度分析仪 |
|
2台 |
进口 |
||
便携式高纯氧分析仪 |
|
2台 |
进口 |
||
便携式露点仪(冷镜法) |
|
2台 |
进口 |
||
便携式溶解氧分析仪 |
|
1台 |
进口 |
||
便携式微量氧分析仪 |
|
3台 |
国产 |
||
便携式可燃气检测仪 |
|
6台 |
进口 |
||
五合一气体检测仪 |
|
4台 |
进口 |
||
便携式氧含量检测仪 |
|
5台 |
进口 |
||
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 |
|
2台 |
进口 |
||
便携式PH计 |
|
5台 |
进口 |
||
负压采样泵 |
|
5台 |
国产(配套)/不需要授权 |
||
便携式氨含量测定仪 |
|
2台 |
进口 |
备注: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时间为货物到达现场的时间;
(2)交货地点:神华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一阶段工程)中央化验室;
(3)上述每项招标货物的型号和规格若与“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不符,请以“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的型号和规格为准;
(4)投标人不可选择每包中的部分货物参加投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是经销商投标的,国产品牌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需提供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进口品牌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需是国内总代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投标货物一览表备注栏中标记“不需要授权”的除外);
【2】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
【3】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设备近三年内(2016年至2018年期间内)须具有不少于3个的供货合同业绩,每个供货合同至少包含测爆仪、露点仪、微量氧、高纯氧分析仪等主要设备或者同系列类似产品中的一种或多种,单个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投标单位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为准;
【4】信誉要求:/
【5】其他要求:
1)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注:母子公司资质业绩均不得互相借用。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购标前必须完成供应商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请勿重复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附件一。
4.2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9年10月10日 09时00分至2019年10月15日 16时30分。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每标段/包人民币50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