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1-7号机组粉煤灰销售招标人为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招标范围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就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粉煤灰的销售进行招标。投标人购买项目法人发电副产品粉煤灰进行综合利用,并负责粉煤灰的运输,保证粉煤灰及时拉运并不对环境产生污染。运输时间由项目法人统一调度安排。台电公司预计全年销售粉煤灰约78万吨(按机组理论利用4000小时)。本次招标共分成六个包,每包销售量依次约为16、16、16、10、10、10万吨。工期要求:合同期限为一年,计划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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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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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包 |
灰量约16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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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包 |
灰量约16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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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包 |
灰量约16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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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包 |
灰量约10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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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包 |
灰量约10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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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包 |
灰量约10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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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包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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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
(2)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主营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其中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小于85%(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有盈利能力,上一年度净利润大于0(提供上一年度损益表),有现金支付能力,上一年度经营现金流量大于0(提供上一年度现金流量表);
(3)银行信誉良好,近三年获得过金融机构颁发的AA级证书以上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
合同信用良好,近三年获得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
(4)投标人必须具有粉煤灰销售或相关业务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5)粉煤灰自用为主的投标人应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年处理粉煤灰或相关产品16万吨及以上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可提供粉煤灰或相关产品购买合同作为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为粉煤灰经销商,则应提供粉煤灰或相关产品年销售量16万吨及以上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粉煤灰或相关产品销售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6)投标人必须具备1万吨及以上的粉煤灰储存能力并需提供证明材料(可提供自有仓库或租赁仓库等作为证明材料);
(7)投标人近三年内至少具有三个粉煤灰销售或购买业绩,同时近三年中至少有一年16万吨及以上粉煤灰或相关产品的销售或购买业绩,工作过程的满意度良好,需提供合同文本及销售货物发票或购买货物发票(货物名称为粉煤灰或相关产品)等相关证明材料;
(8)投标人有自有运输车辆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车辆证明文件,无自有运输车辆的投标人,需提供与运输企业所签订的与本项目同期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意向书;
(9)三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环境责任事故;
(10)投标人近三年经营信誉良好,无合同违约诉讼败诉事件发生;
(11)神华集团或集团子分公司限制准入的投标人不允许投标;
(12)在合同期限内由于拉灰不及时造成台电公司粉煤灰拉运启动应急预案的单位,不能参与下一年度的粉煤灰销售项目的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8日,每日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