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遗书01号
至:各潜在投标人
本“补遗书”是“自贡市 智慧城市公共交通综合停车场一期工程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标段”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书”不一致,以本“补遗书”为准。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
2.3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建筑材料采购一个标段。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材料内容,不得超过财评后的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2.4 交货期: 按照工期进度提供 。
3.1.1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①商品混凝土: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②钢材: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商的产品参加投标,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针对本标段的授权函(签字并加盖公章),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更改为:
2.3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建筑材料采购一个标段。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供货要求中采购材料内容。
2.4 交货期: 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
& &&3.1.1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①商品混凝土: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②钢材: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若为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针对本标段的制造商授权书,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材料内容,不得超过财评后的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
1.3.2 | 交货期 | 按照工期进度提供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 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 &☑ 近 3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情形; (5)其他要求: 无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判决书和2019年以后无法律纠纷。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 、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 ,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材料(非定制材料),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因素。 (3)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1.11.3 | 其他可以被 接受的技术 支持资料 | 高于本次所采购材料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优于供货要求的资料。 |
3.2.5 | 投标报价 的其他要求 | 1、本项目结合招标控制价清单对各类物资单价进行最高限价控制,每项单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明细单价,否则作为废标处理。2、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应包括设备生产或采购、包装、运输、材料运抵现场卸车、调试、验收移交等所发生费用的全部。3、投标人报价包括相关的税费及钢材、商品混凝土的第三方复检检测费等。 |
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生产成本、运输成本、管理成本、交货期的要求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投标人投标报价与最高投标限价比值(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70%时,且与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比值(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50%。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