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流域水环境人工湿地水质净化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标段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以下更正: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款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施工:本项目施工部分最高限价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发【2020】315号)及配套费用定额规定计费额的100%。” 更正为:“施工:本项目施工部分最高限价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发【2020】31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计费额的100%。”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5款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施工:投标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发【2020】315号)及配套费用定额下浮一定比例进行报价,报价时报折扣率(若下浮5%,则报价时报折扣率为95%)。报价须为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服务期间的未来风险,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分析后的报价。” 更正为:“施工:投标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发【2020】31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下浮一定比例进行报价,报价时报折扣率(若下浮5%,则报价时报折扣率为95%)。报价须为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服务期间的未来风险,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分析后的报价。”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3款“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与招标公告中业绩时间不一致, 请各投标人按本条款时间为准,即:2019 年 5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1.1款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1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更正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号、川府发〔201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14.1.2条“(3)最终建安工程施工费结算价:其中不可竞争费用(暂列金、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规费、税金)不下浮,以市审计局审定的最终金额为准” 更正为:“(3)最终建安工程施工费结算价:其中不可竞争费用(暂列金、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规费、税金)不下浮,以市审计局审定的最终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本项目一期工程概算金额4662.97万元。” 6、招标文件以本次上传为准,请投标人重新下载使用。 2022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