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水电十三局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P.O42.5缓凝水泥材料,采购材料计划使用扬州611省道邗江段工程项目部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1.1 工程概况
扬州611省道邗江段工程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工程25.258km,路面工程25.258km,大桥1026.4米/2座,中桥379.4米/7座,小桥110.8米/4座,箱涵18座,盖板涵1座,圆管涵44道,倒虹吸2道,以及配套管线、电力、绿化、交安等其他附属工程。
1.2 资金来源
招标人拟采用项目建设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支付。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
招标范围:
本工程水稳站使用水泥。
序号 名称 型号 数量(吨) 备注
1 水泥 P.O42.5缓凝 25000 散装
合计 25000
注:以上招标数量为工程量清单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根据施工图纸确定的订单,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与招标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交货期:计划交货期为2016年11月至本项目供货结束,以实际供货完成进度为准。按买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
交货地点:扬州611省道邗江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1.4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其产品已通过并取得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应具有招标产品的销售资质及行业准入资质,企业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含)以上。必须具有生产厂商针对本投标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商须满足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业绩:
投标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类似供货金额的供货业绩,应具有水泥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且投标产品具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同时,投标人还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三年的工程供货业绩和相应的供货合同书(加盖公章), 同时提供与合同一致的用户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4)商业信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不良记录的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5)招标人不接受联营体或联合体的投标;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6)财务状况:
提供近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
1.5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投标人于2016年10月26日至11月16日(北京时间9:00-17:00,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