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迁建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迁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社字〔2015〕1321号)、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迁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呼城建委发〔2015〕73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内财购准字(电子)〔2015〕23231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原址资产置换和中央、自治区资金,使用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招标人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报名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均可报名参加。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迁建项目。
采购名称: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
2.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53568平方米。
3.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东北,110国道南侧,新城区塔利村西侧。
4.投资额:约700万元。
5.招标范围:电梯共22部,其中无障碍医用电梯7部、客梯8部、污物梯6部,无障碍客梯1部。所有直梯的曳引机采用原品牌、原厂家、永磁同步(PM)无齿轮曳引技术,所有直梯的控制柜总成采用主机和电子板原厂、原装,32位微机模块化全集控制,所有直梯的变频器采用原品牌、原厂家、再生能源变频器,所有直梯的安全钳、限速器、光幕采用原品牌、原厂家,具体技术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6.供货及安装期:按招标人要求,满足施工进度。
7.供货及安装地点:本项目施工现场。
8.质量要求:合格。
9.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范围按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电梯)许可证(曳引式货梯制造级别C级及以上、曳引式客梯制造级别C级及以上、病床电梯制造级别B级资质),且具有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C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C级及以上资质,同时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4.每一个品牌的产品只能有一家单位(制造商或经销商)参加投标。
5.投标人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具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以上所要求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均可报名。
四、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10日,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