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受 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在上采用国内 公开招标方式( 一步制、 网上开标)邀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本次招标项目的供货和服务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1.2合格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如下:
1.2.1 投标人在电子购标前应进行企业CA(certificate authority)注册,注册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
1.2.2 投标人须是依法注册的独立的本次招标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1.2.3 投标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招标人或其雇佣或曾经雇佣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或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有任何关联。
1.2.4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的物的投标。
1.2.5投标人在专业技术、加工设备、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财力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
1.2.6 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ISO9000(2000版)系列的质量保证和环保体系及其相应的有效的认证证书(评标加分项)。
1.2.7 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具有(或租赁)10辆25吨以上石膏运输车辆和1台装载机,装载机用于石膏装车。达到安全可靠、环保和成套服务的要求。
1.2.8 投标人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交货期。
1.2.9 标的物的主体、关键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分包、转让。
1.2.10 报价人应具备石膏处理资质和能力。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
1.2.11 投标人及其分包商在近5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必须不在处罚期内、必须没有与拟投标标的物类似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投标人没有被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近三年中没有在投标中违背1.2.10条的规定和履约中的不良商业信誉行为。
1.2.12财务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要求
1 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脱硫产石膏运输处理 1、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运输服务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须为与本次招标标的相关的以往业绩合同扫描件,必须包含合同封面、合同时间及相关要求、合同签字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全部合同信息,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为无效证明文件。注:原业绩要求不变,请投标人按国电集团业绩、五大发电集团业绩和其他业绩三类分别提供业绩清单。
注:对上表未列明但国家对标的物设定了资质或许可证的(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消防设备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生产许可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投标人必须提供对应标的物的资质证或许可证,才有资格参加该标的物的投标。
1.2.13 投标人应熟悉运输途中的外界环境,并能协调运输道路周边村民关系,确保运输车辆畅通。
1.2.14 投标人在项目评标期间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shixin.court.gov.cn)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2.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招标范围为将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生产的脱硫石膏运输到合法的存储地点(经环保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批准的合法的存储地点)或深加工处理或销售。石膏运输处置包括:石膏装载机装卸车和库内卫生保洁(装载机自备,涉及费用由投标方承担);协调地方环保部门及运输沿途的地方工农关系等。
运距确定:电厂石膏库至合法的存储地点或深加工处置点(投标方自定)。
2016年需运输的石膏量约为 21万吨,实际产量随发电量变化而变化,最终按实际产量运输结算。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的有关规定。
1.5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11月07日 09:00整到2016年11月14日 16:00整(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