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受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在上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一步开标、线下开标)邀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的物制造或经销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就本次招标项目的供货和服务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1.2合格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如下:
1.2.1 投标人须是依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同时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经营证件。(须提供上述证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没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
1.2.2 具有不少于年产15万吨石灰石矿产资源的合作单位和年运输15万吨货运能力.
保证提供品质合格的石灰石。(须提供矿产权威部门出具的石灰石检测证书复印件)
1.2.3 投标人须具有不少于10000吨的现货储存能力。(须提供储存地点的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现货储存能力证明文件)
1.2.4若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代理,则必须有生产厂商的投标授权委托书。
1.2.5 投标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招标人或其雇佣或曾经雇佣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2.6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的物的投标。
1.2.7 投标人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
1.2.8 投标人及其分包商在近5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必须不在处罚期内、必须没有与拟投标标的物类似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投标人没有被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近三年中没有在投标中违背1.2.6条的规定和履约中的不良商业信誉行为。
1.2.9 财务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要求
1 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脱硫石灰石项目 1、 投标人须提供石灰石购销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须为与本次招标标的相关的以往业绩合同扫描件,必须包含合同封面、合同时间及相关要求、合同签字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全部合同信息,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为无效证明文件。注:原业绩要求不变,请投标人按国电集团业绩、五大发电集团业绩和其他业绩三类分别提供业绩清单。
2、投标人不得有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法规确定的人为重大责任事故的记录。
3、投标人须具有独立完成本项目部分的能力和良好的企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重组状态。
4、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价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应提交下列材料(不限于以下):
(1)有关确立报价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或许可证书、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等);
(2)投标人过去和现在正在进行的同类或类似项目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
(3)投标人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包括司机详细名册)及为执行本项目所备案的车辆登记证(注册车辆信息证明或与之有关联的车辆挂靠协议、合同等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6、投标人应熟悉运输途中的外界环境,并能协调运输道路周边村民关系,确保运输车辆畅通。投标报价人最好具有石膏加工处理资质和能力,并在评标过程中优先考虑。
1.2.10投标人在项目评标期间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shixin.court.gov.cn)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3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4 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11月8日起-2016年11月14日内出售招标文件,上午09:00-下午16:00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