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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 第五十四油气合建站(三次) 竞争性谈判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08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一、谈判条件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第五十四油气合建站项目(三次)已由上级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采购人

 一、谈判条件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第五十四油气合建站项目(三次)已由上级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采购人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特邀对本项目有兴趣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谈判。
二、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
2.1项目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第五十四油气合建站项目(三次)
2.2项目编号:HNZY-2016-LY08号
2.3采购内容:中石化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第五十四油气合建站设备采购(包括CNG压缩机:1台、CNG加气机:2台、CNG卸气柱:1台及CNG储气瓶组:一套等设备及后续安装工作)(具体参数详见谈判文件)
2.4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6交货及安装期:15 日历天
2.7交货及安装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三、资格要求
(1)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CNG压缩机设备制造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供应商必须具备ISO9000体系、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储气瓶组制造商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书、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压力管道安装(GC1)资质, CNG加气机及卸气柱制造商必须取得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供应商还应具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认证、防爆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测试报告(如国家或行业强制要求的话);若供应设备中有进口设备的,还需提供上述对应资质证明及报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投标的设备2012年9月以来必须具备类似供货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
(4)供应设备近三年内在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指同一合同中10%及以上)或影响项目进度,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其他类似设备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因产品自身或安装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5)供应商必须提交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单位必须为压缩机制造厂家。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 11 月 8日至2016年 11 月 10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李工
电话:010-51957458
手机: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传真:010-8862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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