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采用国内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邀请贵公司(以下简称“投标人”)就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脱硫石膏外运及综合利用(1年)项目递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SDJS-2016-0641
2. 项目概况:
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脱硫石膏外运及综合利用(1年)。
招标范围:
将电厂#1、#2机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膏,按招标人要求从鄂温克电厂物料仓外运至厂外综合利用。招标人提供一台装载机供中选人在鄂温克电厂厂内使用(投标人需提前到现场对该装载机进行勘察、评估,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油、修理、人工、保险等费用均由中选人自行承担,并保证到合同终止日期交还招标人时,上述车辆的性能和完好性不低于提供时的状态)。每年石膏产量大约在11万吨左右(以实际为准),遇有特殊情况,非电厂自身控制范围造成的数量变化,给双方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经济损失。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负责外运车辆整个运输工作;
2)负责外运车辆的安全文明运输,防止沿途污染;
3)每天按要求向电厂运行部报送车号,填写并统计当日外运量及月累计、年累计外运量,并上报运行部燃灰硫运行专工,按月办理双方对账工作;
4)发现设备缺陷,及时通知运行部联系处理;发生石膏污染应立即停止操作,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5)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保证各种车辆能够满足生产现场需要;
6)因石膏运输过程中污染与周边各方发生的纠纷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全权负责;
7)对石膏运输的车辆、人员安全负全责。
具体参数及标准等要求详见技术规范。
报价方式:本项目报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
计划工期: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暂定,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质量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详见技术规范。
货物交付地点: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鄂温克电厂。
3.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近三年在公司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合同履约行为;
(6)业绩要求:投标人至少提供1份与招标人同类型机组(2×600MW)电厂石膏外运或综合利用处置的业绩(石膏的年运输量和处置能力不小于7万吨,炉渣年运输量和处置能力不小于4.5万吨),要求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及对方的证明(加盖对方公章);
(7)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资质条件:
投标人经营范围应至少包含商品混凝土或水泥或石膏新型建材的生产及销售;
投标人须有自有运输车辆,需提供相关车辆证明文件,无自有运输车辆的投标人,需提供与运输企业所签订的与本项目同期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意向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商再分包。
4.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6日,每天上午 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