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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水土保持监理及水土保持监测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8  浏览次数:3
核心提示: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水土保持监理及水土保持监测招标公告项目编号:2016- GC07111. 招标条件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

 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水土保持监理及水土保持监测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2016- GC0711
1. 招标条件
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15﹞152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发﹝2016﹞687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国家补助、自治区及地方自筹,招标人为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现对本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及水土保持监测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呈南北走向,起点接在建国道111线那吉屯至尼尔公路与尼尔基西外环路交叉处,经双龙泉村、达斡尔民族园、登特科村、阿彦浅村,终点止于腾克镇西北侧,顺接拟在建国道111线腾克至甘河农场段公路起点,路线全长56.596公里,另设尼尔基连接线1.489公里,达斡尔民族园连接线1.576公里。
主线及尼尔基连接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米;达斡尔民族园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12米.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梁设计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
全线设大桥1座、中桥16座、收费站、养护工区各1处(同址合建)。
2.2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且本项目成功通过水保专项验收之日止。本工程计划交工日期:2019年12月31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3 标段划分、招标范围及最高限价:
2.3.1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招标划分为1个(SBJL)标段,招标范围包括: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并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评估及验收的基础,组织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2.3.2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招标划分为1个(SBJC)标段,招标范围包括:本项目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的水土保持监测,并定期提交监测分析报告;按照本项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为本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技术支持,协助招标人进行本项目工程竣工水土保持专项验收;项目水土保持文件咨询(包括水土保持设计文件、施工期间和项目竣工水土保持文件);协助招标人进行工程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意见;为水土保持评价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2.3.3本次招标投标人最多可对2个标段投标,允许中2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项目要求水土保持监理(SBJL)标段的投标人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同时近五年内(2011年11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过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任务。
本项目要求水土保持监测(SBJC)标段的投标人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甲级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同时近五年内(2011年11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过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水土保持工程监测任务。
3.2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已在本项目直接或间接承担试验检测、监理、咨询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3.5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6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近十年内(若投标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不足十年,则投标单位以成立之日为查询起始时间即可,人员查询须查询近十年)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项目所在地(呼伦贝尔市境内)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检察-院已开通“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的省份,投标人提供经检察-院网站下载打印的“查询结果告知函”视为原件。
联系人:李工
电话:010-88623455
手机: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传真:010-8862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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