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GDCX02-WTYZB16-0058
合同编号:WZ-DH-CG-2016-039
日 期:2016年11月15日
项目法人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招标的粉煤灰为2017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枢纽工程施工需用粉煤灰约4.5万吨。其采购情况详见以下招标数量一览表。
粉煤灰招标数量一览表(单位:万吨)
序号 标段名称 物资名称 供货终止日期 估计数量(万吨) 交货地点距成都的公路里程(km)
01 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枢纽工程粉煤灰采购 I级粉煤灰 供货至2024年12月31日) 0.5 约420
Ⅱ级粉煤灰 4
注:(1).中标候选人由“主供”、“辅供”和“备供”组成。其中,其中“主供”供应量不低于60%、“辅供”供应量不低于10%且不高于30%、“备供”供应量不高于10%。
(2).上表“估计数量”为估算量,作为计算招标代理费的依据,具体采购量及供应时间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
(3). 交货地点: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绰斯甲大桥右岸上游物资综合仓库(据此综合仓库15KM 范围内交货均视为交货地点)
1.2本次采购招标段电站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简介如下:
1)双江口水电站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与金川县交界处,装机容量2000MW,坝址距马尔康县、金川县的公路距离均约40km,至成都的公路距离约420km,有国道G317线、省道S211线通达。
以上运距及线路等仅为参考,工程工地实际公路里程及运输路线请投标人自行考察。
1.3合格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如下:
(1) 企业资质:
投标人须是依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须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生产厂家或唯一指定的代理商。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投标人必须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全面履行合同。投标人或投标人所代理的生产厂家应具有年生产或供应粉煤灰5万吨及以上能力,且具有稳定供货能力。
(2) 业绩:
投标产品近3年(2013年-2015年)具有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供应粉煤灰的业绩,投标人应具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经验和能力。
(3) 商业信誉:
生产厂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不良的银行资信评价,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中标后无因中标人的原因放弃中标,或未能(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或其他业务中应无因投标人责任引起的合同中止、终止、纠纷、仲裁和诉讼等记录;已签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由于生产厂家原因未能供货或者未按合同完全供货的情形。投标人近三年如有以上不良记录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4)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公司同时参加本标同一个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作废标处理。
(5) 若投标人为代理商,除出具所代理的生产厂家符合本款上述要求的资质、信誉、业绩等生产企业证明文件外,还须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某一标段的相应规格材料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同一个生产厂家对本标同一个标段采购的粉煤灰,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生产厂家与其专项授权的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本标同一个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作废标处理。
同时,各代理商必须承诺与本次其他投标人无实质性关联关系,若有实质性关联,经查实后将视为围标行为,其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若中标已签订合同,合同自动中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相关人员和公司三年内参与本公司投标将视为不诚信个人或单位,其投标文件视为不合格文件予以废除。
(6) 投标人及所代理生产厂家(如为代理商)财务状况:
1)近1年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盈利能力;
2)企业的现金流表现正常,资金周转不存在困难;
3)需提供经过有国家税务或专业审计机构审计近1年的完整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7)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8)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4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5出售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11月16日起-2016年11月21日内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