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一期工程100MW/400MWh储能车间基础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经国能电力[2016]110号、大发改能源函[2016]44号等文件批准已具备招标条件。大连恒流储能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2 招标范围及投标保证金
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总体建设规模为200MW/800MWh,一期工程建设100MW/400MWh,一期工程站址位于大连市香洲路东侧-春光街北侧原大柴厂址内,占地面积约25400平方米。储能车间采用单车间100MW平层式布置形式。本次招标为一期工程的基础工程,范围包括场地平整及土方工程(约25400平方米)、灌注桩基础(1300根左右,平均长度约14米,承载力不小于1700KN)和筏形底板(约25200立方米)。
所有投标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除投标保函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应通过潜在投标人“基本账户”对公转账或汇款,不接受个人汇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1.1通用资质要求
(1)有效营业执照及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
(2)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c)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d)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e)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f)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g)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h)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i)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j)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k)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l)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m)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投标的;
(n)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出具之日起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
(o)投标人通过寻求中间人、关系人帮忙,雇佣、聘用中间人与招标人沟通关系,或者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p)投标人直接或者通过中间人进行串标、围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q)投标人听信社会上所谓的“中介”宣传,通过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4)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4.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1月22日9:00时至2016年11月26日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




